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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原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其中,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这次修改证券法,不再将证券公司作上述分类,而对经营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经营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证券,或者为证券投资提供咨询、财务顾问服务,不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不承担客户证券交易的风险,风险程度较低,因此,本条对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较低。(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其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经营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所需资金量大,并要为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保证责任,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要承担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要管理客户大量资产并直接作出投资决策,风险程度高,因此,本条对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较高。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风险较高,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法律应当对其注册资本作严格要求。因此,本条规定,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实缴,不得分期缴付,以保证证券公司的资本足额按时到位,维持较好的偿付能力,保护客户的利益。 本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是针对目前证券市场状况作出的要求。由于证券市场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有些证券业务的风险会随着市场变化剧增,为了提高证券公司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必要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在必要时调整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要求这种调整不得少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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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原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其中,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这次修改证券法,不再将证券公司作上述分类,而对经营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经营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证券,或者为证券投资提供咨询、财务顾问服务,不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不承担客户证券交易的风险,风险程度较低,因此,本条对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较低。(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其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经营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所需资金量大,并要为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保证责任,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要承担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要管理客户大量资产并直接作出投资决策,风险程度高,因此,本条对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较高。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风险较高,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法律应当对其注册资本作严格要求。因此,本条规定,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实缴,不得分期缴付,以保证证券公司的资本足额按时到位,维持较好的偿付能力,保护客户的利益。
本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是针对目前证券市场状况作出的要求。由于证券市场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有些证券业务的风险会随着市场变化剧增,为了提高证券公司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必要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在必要时调整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要求这种调整不得少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