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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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隋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监控并监督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对异常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规定。第一部分释 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直接面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公司和广大中介机构,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这种特殊的角色、职能和优势,客观上要求证券交易所承担起对会员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责任。证券交易所在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的同时,还有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正常有序进行的职能,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由中国证监会行使统一监管权。但这并不排除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监管,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重要一环。首先,证券交易所的先天因素决定了其比行政机关更加熟悉行业内的运作,更加容易掌握市场的真实情况。其次,作为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交易所拥有大量的第一手信息,这就意味着由其进行检查和监督会更有效率。本法明确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监管职能,实时监控权与信息披露监督权就是其中重要的部分。
    1.实时监控。所谓实时监控,是指证券交易所为实现对证券交易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通过电脑程序对证券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警示非正常交易的监控措施。证券交易所电脑运行系统均设有监控系统,专门履行实时监控任务。其日常监控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行情监控。它是指对交易行情进行实时监控,观察股票价格、股价指数、成交量等的变化情况,如果出现股价或指数突然大幅度波动或成交量突然放大等,监控人员可以立即掌握情况,作出判断。
    (2)交易监控。它是指对异常交易进行跟踪,如果异常交易是由违规引起的,则对违规者进行调查。
    (3)证券监控。它是指对证券卖出情况进行监控,如果发现某证券账户中没有证券或数量不足而卖出证券,构成卖空,则对相应的证券商进行处罚。
    (4)资金监控。它是指对证券交易和新股发行的资金进行监控,如果买人证券未及时补足清算头寸,构成买空,监控系统可以立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本条还规定证券交易所有义务将本交易所内的异常情况,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对信息披露的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开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体现。证券交易所作为集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必须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充分保障公平交易为基本原则。上市公司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证券交易所应当尽责监督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保证投资者及时获取上市公司的信息。本条的规定,为证券交易所行使信息披露监督权提供了权威的法律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限制交易。本条第三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异常交易行为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发展。因此,应当赋予证券交易所限制证券交易的权力,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交易所实时监控系统可以捕捉到部分违反交易规则的异常交易行为,将预先设置合理监控指标,对证券交易价格剧烈波动或者严重背离指标的情形,及时检查、专项监控,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如果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嫌疑,要上报证监会立案查处。根据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账户进行限制交易,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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