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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但是,这一基金并不保护投资者由于市场欺诈行为而遭受到的证券价值损失,也不保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 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1)交易费用。按证券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用的百分之二十提取,单独列账;(2)会员费。按证券交易所收取的会员费用的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单独列账;(3)席位费。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单独列账;(4)按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5)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根据本条规定,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进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对于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作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法授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一项法定的职权,即制定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2000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风险基金的概念、基金来源和提取的具体比例、使用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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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但是,这一基金并不保护投资者由于市场欺诈行为而遭受到的证券价值损失,也不保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
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1)交易费用。按证券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用的百分之二十提取,单独列账;(2)会员费。按证券交易所收取的会员费用的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单独列账;(3)席位费。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单独列账;(4)按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5)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根据本条规定,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进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对于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作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法授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一项法定的职权,即制定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2000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风险基金的概念、基金来源和提取的具体比例、使用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