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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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是指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证券公司的名称是该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证券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为了防止证券公司违反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自营业务,逃避责任和监管,本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这一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资金来源。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主要是指证券公司的资本金以及由使用该资本金而产生的收益。证券公司依法筹集的资金,包括证券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借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也不得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作抵押贷款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以防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企业甚至个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买卖,逃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增加证券市场风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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