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38: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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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本条完全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53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海上保险,是指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及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的保险。海上保险源于早期的国际贸易(海外贸易),在多数国家由海商法予以规范。为了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由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海商法》,并设专章对海上保险予以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海上保险责任范围,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标的及其保险价值的计算,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与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付等。《海商法》的上述规范相对于《保险法》来讲,属于对海上保险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但是《海商法》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海上保险的所有问题,海上保险依然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因此,《保险法》作为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其有关从事商业保险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应当适用于海上保险。此外,《海商法》未作规定的有关事项,依照本条规定,应当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有关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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