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16 11:12: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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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下刑法解释论问题研究
    ——以论证刑法解释的保守性为中心
    主编 魏 东
   
   

   
   

   
   
   
    目录
   
     写在前面的话
     第一章法律解释的基本理性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一、法律解释的基本理性
     二、刑法解释保守性的正当性
     第二章近现代社会转型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一、古代农业社会向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与传统刑法解释论
     二、近现代工业社会向后现代社会转型与现代刑法解释论
     第三章当下中国刑法规范体系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一、当下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
     二、我国“刑法规范体系”的新发现与新诠释
    第四章当下中国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第五章当下中国刑事政策体系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一、中国刑事政策体系之争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第六章当下中国刑法解释论之争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一、当下中国刑法解释论之争的外观与内核
    二、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
    第七章当下中国犯罪论体系之争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一、中国犯罪论体系的改善论与重构论之争
    二、两大犯罪论体系的刑法解释论审查
    三、中国传统犯罪论体系的完善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构建立场
    第八章当下中国刑罚论体系之争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一、中国刑罚论体系的生刑轻重之争与死刑存废之争
    二、中国刑罚适用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附录:阶段性成果与“刑法解释学术研讨会”论文成果
     立法原意对刑法解释的意义魏东田维 /
     立法修正案观察与检讨魏东 /
     以刑法目的制约刑法解释方向胡东飞 /
     刑法解释方法的体系建构
     ——以目的论解释之限定为视角李凯 /
     “刑法解释的保守性”论评析蔡鹤 /
     合理性原则是刑法解释的根本原则陈自强 /
     关于刑法解释问题的思考
     ——兼评魏东教授“刑法解释保守性”学术见解邓君韬 /
     刑法目的解释三论钟凯 /
     刑法目的解释之“目的”探析田维 /
     片面的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纠偏李运才 /
     后记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论述了中国刑法解释学术史沿革,当下中国刑法规范体系特色和刑事政策体系特色,当下中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与实质,当下中国刑法解释论之争、犯罪论体系之争以及刑罚论体系之争的外观与内核等诸方面内容,具体而深刻地分析论证了中国当下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之科学合理性。“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具有深刻的政治正确性、法治理性和方法论指导属性,有助于提升中国刑法解释论学术水准和逻辑自洽性,有助于促进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实践的向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是有效破解中国当下刑法解释论问题的金钥匙。
   
    写在前面的话
    本书是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当下刑法解释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080)的最终研究成果。本项目由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担任项目责任人并主持完成,在课题组成员历经一年多时间精心写作成稿和集体定稿后,现正式出版,奉献给亲爱的读者审阅。
    参与本项目主体内容初稿写作的作者有:魏东,撰写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钟凯,撰写第三章;成凯、田维,合作撰写第四章;莫晓宇,撰写第五章;胡东飞,撰写第七章;李侠,撰写第八章。
    本项目在研期间,课题组分别于2013年1月18日、7月18日在成都举行了两次刑法解释学术研讨会,共有近50名刑法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应邀参加了会议,尤其是一些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学者,如黄京平教授、邓子滨研究员、李晓明教授、高维俭教授、冯亚东教授、向朝阳教授、唐稷尧教授、李运才教授、蔡鹤教授、胡东飞副教授、莫晓宇教授、文海林副教授、吴念胜副教授、陈自强副教授、李凯副教授、刘启正副教授等,亲临会议担任主旨发言人、嘉宾点评人,有的还专门为研讨会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详见附录),极大地提升了研讨会学术水准,使研讨会收获了累累成果,研讨活动取得了巨大成功。在此,我作为本项目课题主持人,谨向全体参会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本课题结题前形成了部分阶段性成果,已分别公开发表于有关学术期刊上,本书亦将这些阶段性成果的部分内容附录于后。
    最后还要特别提及并表示衷心感谢的良师益友是:恩师高铭暄教授和赵秉志教授,在本项目的选题和写作上直接进行学术指导,并为我提供了出访韩国、香港等地著名大学并参加高端学术会议深入学习和研讨刑法解释论问题的难得机会;恩师陈兴良教授,挚友周光权教授和劳东燕教授,具体关注本项目提出的“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并予以严肃的学术批评(详见本书“后记”);挚友梅传强教授和王政勋教授,为我提供了站在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名家讲坛上深度讨论刑法解释论问题的学术平台;师长龙宗智教授,在本项目课题开题报告会上提出了添加副标题的绝佳建议;挚友万毅教授、张斌教授和王竹副教授,在“川大法解释三人谈”活动中针对刑法解释的保守性问题展开部门法学科间学术交流。
    魏东2014年1月1日
     
    后  记
    写作完成本书,应当说仅是笔者进行刑法解释论之学术研讨的开端,后续大量的研究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展开。正如本书“前言”所述,本书副标题是在听取了四川大学法学院首席科学家龙宗智教授意见后添加的,而除本书副标题所论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之外尚有太多的刑法解释论问题值得深究。
    其实,仅就本书所宣示和论证的“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而言,其中关涉的理论言说与逻辑论证同样意犹未尽且争议难消。据笔者所知,目前针对笔者所提出的“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提出批评意见的学者不少,其中尤以陈兴良教授和劳东燕教授具有代表性。陈兴良教授指出:“魏东教授就将实质解释论称为双面的实质刑法观,即入罪与出罪均采实质解释,魏东教授提倡单面的实质刑法观或者保守的实质刑法观,即在出罪时采实质解释论,入罪时采形式解释论……如此一来,各取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利而去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弊,超然于上述两说之上,由此获得学术的正当性。其实,这一立场与我所主张的形式解释论是完全相同的,以为形式解释论只要形式判断不要实质判断,这纯粹是一种误解。”“因此,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就在于入罪时是采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之争,与出罪无关。否则,必将模糊了或者转移了论争的焦点。因此,笔者认为,尽管我的立场与单面的或者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以及构成要件二分性说等观点实际上是相同的,但我并不赞同上述观点的论述径路。换言之,上述观点的论证是以对对形式解释论的误解为前提的。”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主编絮语”第2~3页。劳东燕教授也提出了相同的疑问:“比如,魏东教授自称持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但从其解读来看,既然保守的实质刑法观指的是坚守刚性化、形式化的入罪底线,仅在出罪的场合允许适用实质解释,同时坚持立法漏洞由立法填补的刑法漏洞补充原则,则实在很难说他与形式论者的立场有什么本质区别。然而,他将自己归入实质论的阵营,而不认同形式论者的标签。”劳东燕:《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那么,陈兴良教授和劳东燕教授所共同提出的这个疑问可能还值得深入检讨。对此,笔者在本书中指出:在解释论上主张“谨慎地准许例外的、个别的且可以限定数量的实质解释、客观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对被告人入罪”之立场,是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不完全等同于形式解释论立场的根本点之一;陈兴良教授和劳东燕教授对笔者所提出的保守的实质解释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本身可能也缺乏周全的认识,最终导致了学术上的误读误判(详见本书第六章的相关论述)。可见,笔者在本书中仅简单指出了症结所在,但是应当说尚缺乏深入细致的说明和论证,而这正是今后需要深度对话研讨的问题。
    值得庆幸的是,2012年的幸运之神特别眷顾我,当年我同时申报成功了三个课题,除本项目课题《中国当下刑法解释论问题研究》之外,还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课题《刑法解释原理与实证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AFX009)和中国法学会重大课题《非法集资犯罪研究》(课题编号:CLS(2012)A07)。目前,教育部一般课题和中国法学会重大课题均已完成,接下来我将专注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课题《刑法解释原理与实证问题研究》的研究工作,而这正好契合了我下一步深化研究刑法解释论问题的学术规划。
    我希望在本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下一步更加体系化地系统研讨刑法解释原理,其中包括体系化地研究论证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力争在3至5年内拿出更加像样的、理论水平更高的、实用价值更大的刑法解释论学术论著。
    这是我的心愿,但愿心随人愿。
    魏东2014年1月1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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