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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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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1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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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理解
[b]《诉讼费用交纳办法[b]》第十八条的理解
胡彬 2014年9月11日
在校对判决书的时候,我提出了,虽然案件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因为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合并审理本诉和反诉,所以本诉的案件受理费也应该减半。理由就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有人提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实是对反诉及第三人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分别减半收取诉讼费,而对本诉仍然全额收取诉讼费。虽然我不赞同这种理解,但也不得不承认,司法实践中,这种理解也大有市场[1]。
于是,我觉得应该查查相关的资料,通过百度,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廖爱丰同志《如何正确理解〈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八条的含义》的文章(笔者注,办法名称实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文章中提到,“这里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是指对本诉和反诉分别减半收取受理费,还是对反诉及第三人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分别减半收取诉讼费,而对本诉仍然全额收取诉讼费?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是对本诉全额收取诉讼费,只对反诉及第三人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减半收取诉讼费;有的法院则是对本诉和反诉分别减半收取诉讼费。”这刚好就是我遇到的问题。当然,文章中还提到了再有当上述合并审理的案件同时又调解结案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在此不深究。
既然有两种理解,就需要看看生效裁判文书中是怎么判的,我也想看看这个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是怎么个做法不一的。首先查了重庆的,发现单单重庆就作法不一。
下面的案例,法院对本诉和反诉都减半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瑞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超财金银花种植股份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津法民初字第08039号
2014-04-01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朱华容与程某甲、李兴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0953号
2014-03-31
下面的案件,法院就只对反诉减半,对本诉没有减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陈友菊与熊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2013)永法民初字第03681号
2014-03-17
如下面的案例,一审法院对本诉和反诉都减半,二审对此予以维持。但是不知道一审是用的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所以也没有办法判断是因为有反诉减半,还是简易程序减半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飞快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重庆艾凯尔服装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3)渝五中法民提字第00049号
2014-01-1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顺风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25号
2014-01-25
再次,我查了有没有因为没有减半而被改判的。果然有。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终字第44号张建宁与迟亚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就将一审法院判决的本诉案件受理费5393元,反诉费5515元进行了调整,分别减半了。
最后,我考虑,各地法院不一致,最高院的判决应该更具有指导意义,但结果出乎意料。我只看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4号史志成与新疆信业典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和(2013)民一终字第181号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两份判决书,就没有勇气再继续看了,在这两个案件中,最高院不仅没有对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连反诉也没有减半。有人说可能承办人忘了,我不知道是不是。
[1]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32号上诉人广西澳门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李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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