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8-25 13:58: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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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张刘涛 马世鹏
  2006年7月27日晚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陈炎娇母女与租住陈家房屋经营食杂店的丁云虾及其3个孩子,在共进晚餐后有4人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丁云虾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租赁陈家房屋、与丁云虾相邻亦经营食杂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8月7日
  警方对念斌测谎,念斌没有通过,当天被留置盘问。
  2006年8月8日
  念斌作出有罪供述:因对丁云虾抢走其顾客不满,将鼠药投入丁家厨房烧水铝壶中,致丁、陈两家人食用壶中水所煮饭菜后中毒。
  2007年2月
  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
  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念斌当庭翻供,称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2008年2月1日
  福州中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
  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9年6月8日
  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上诉。
  2010年4月
  福建高院维持一审判决,案件送至最高法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2010年10月
  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念斌死刑,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5日
  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11年9月7日
  念斌案再次由福州中院进行一审开庭。
  2011年11月24日
  被告人念斌第三次被福州中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随后,念斌第三次因为该案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
  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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