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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法律与行规的较量 足协仲裁委遭质疑或成体育仲裁立法契机 属于足球游戏规则的范畴,应该按照足球规则处理;属于球员和俱乐部法律概念上的基本权利的范畴,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法治周末记者 陈磊 4月19日晚8时,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中超联赛第七轮,广州恒大队主场迎战上海绿地申花队,球员刘健首次代表广州恒大队出场。此前,刘健与“老东家”青岛中能俱乐部之间发生转会纠纷,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认定刘健为自由身。 就在一天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修超、姜保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机构寄出一份《关于规范中国足球球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的建议书》,建议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因劳动(工作)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球员与俱乐部纠纷多发 从广州恒大俱乐部宣布刘健加盟到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青岛中能俱乐部与刘健的合同纠纷历时100天。 现年30岁的刘健是山东省淄博市人,13岁入选青岛颐中青年队,2004年首次在中超联赛亮相。2007年,刘健首次入选中国国家足球队,并在世界杯预选赛与缅甸队的比赛中打进首粒国家队进球。刘健此后曾长期效力青岛中能队并担任队长。 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之间的纠纷发生于今年年初。 1月3日,广州恒大俱乐部宣布签约刘健。当晚,青岛中能俱乐部发布官方声明,称刘健的转会违规,因为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的合同到2017年1月1日结束。 次日,刘健公布了自己所持的两份与青岛中能俱乐部的合同。一份合同在中国足协备案,2013年12月31日到期;另一份合同是俱乐部实际执行的,2014年1月1日到期,即所谓的“阴阳合同”。他还否认了那份签至2017年1月1日的合同的真实性,表示未与对方签订过任何续约合同。 1月6日,刘健将所持合同交给中国足协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随后受理此案。 几经波折之后,4月11日,中国足协新闻办在官网上发布一条“关于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工作合同仲裁案的情况通报”,称仲裁庭合议后当天已经作出终局裁决,裁决结果已告知并发送双方当事人。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结论是,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劳动合同关系自2013年12月31日已终止。接着,中国足协为刘健办好注册手续。 随后,广州恒大俱乐部再次宣布刘健加盟。4月19日,刘健首次以广州恒大队队员身份参加比赛。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类似纠纷并非只有刘健一案。4月15日下午,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中甲沈阳中泽俱乐部球员雷永弛转会纠纷案。 雷永弛今年25岁,2012年开始效力于家乡球队沈阳沈北队。此前曾入选国青队,先后在国内多家俱乐部踢球。2014赛季,沈阳沈北队变成了沈阳中泽队,沈阳中泽足球队在深圳市冬训期间,还有合同在身的雷永驰前往他队试训,因此遭到俱乐部处罚。 雷永弛提出申诉,希望沈阳中泽俱乐部可以放行他转会。雷永弛的理由是,根据他与沈阳中泽俱乐部前身沈北俱乐部的合同约定,如果沈北俱乐部此前“冲超”不成功,那么他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刘健案前后一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已累计审理6起足球纠纷案。 但实际的纠纷数量可能远不止此。李修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据我们了解,最近这一段时间,足协仲裁委员会这边受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仲裁。” 寻求法律与足球规则分界点 经过深思熟虑,4月18日下午,李修超、姜保良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中国足协寄送了《关于规范中国足球球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律师建议书》。 李修超介绍说,该建议书就当前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合同争议的合法性问题、中国足协章程与中国法律的矛盾、抵触及解决方法等问题提出了律师建议意见。 姜保良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寄送建议书的原因时表示,包括刘健案在内的多起球员与俱乐部劳动争议发生后,他们开始思考从法律上如何界定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俱乐部和中国足协的关系,找到法律跟足球规则的分界点。 姜保良认为,分界点在于,属于足球游戏规则的范畴,应该按照足球规则处理;属于球员和俱乐部法律概念上的基本权利的范畴,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劳动权利属于基本权利。李修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劳动关系所产生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已明确,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业内争议只能向本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规定与上述法律抵触。 对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构,两位律师认为名称不妥,该仲裁委员会并不是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容易与其混淆建议立即停止使用“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名称,或可修改为“中国足球协会争议解决委员会”。 两位律师在建议书中表示,中国足球协会借口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或“国际惯例”、“国际通则”等“家法家规”,插手行使法定机构的法定职权,涉嫌破坏和干扰法律全面实施。 “家法家规”并不能对抗法律,也不能用国际惯例排除国家司法制度对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管辖,两位律师这样认为。 因此,李修超和姜保良在建议书中表示,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交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张笑世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律师提出这个问题,有助于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进步。 研究体育法学的张笑世参加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工作。 张笑世表示,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刘健一案的当口,提出由劳动仲裁解决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推翻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体系,值得探讨。 张笑世认为,中国足球协会成立之初所通过的协会章程中已经明确此类纠纷由足协仲裁机构仲裁,俱乐部加入足协时,意味着接受仲裁机构的约束,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结论,如果俱乐部不愿意遵守,“可以退出”。 一位足坛业内人士撰文证实,各个俱乐部办理注册时均须签署同意足协章程及相关规则的文件,因此,应当视为各个俱乐部在加入中国足协、参加联赛之时,即已就争议管辖机构进行了约定和选择,同意中国足协仲裁委的管辖。 张笑世表示,如果俱乐部认为现行规则不合理,可以推动改变现行规则,但在现行规则改变之前,仍然应该遵守现有规则。 张笑世表示,照目前这样下去,一旦从足协内部的仲裁转到外部诉讼,就意味着刘健再有半年没办法踢球,损害的是运动员的利益,甚至影响大家对足协的信任,最终反过来伤害的是足球事业本身。 上述足坛业内人士指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身兼“球员身份委员会及争议解决机构”双重职务,直接导致球员踢球的权利受制于其合同纠纷的解决与否,这与国际足联“优先保障球员踢球”权利的原则性规定是相矛盾的。就刘健案而言,无论其与青岛中能俱乐部是否存在合同,一旦其与广州恒大俱乐部签约,中国足协应当优先保障其踢球的权利。 专门体育仲裁机构缺失 据记者了解,足坛球员寻求外部仲裁已有不少先例。 李修超介绍说,谢晖案是首起诉诸劳动仲裁机构的纠纷。2004年2月,谢晖与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因薪金支付出现争议,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向重庆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这是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第一例球员诉俱乐部违约案。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力帆足球俱乐部应该向谢晖给付工资、补偿金、滞纳金等共计400万元。最终,受阻于重重压力,谢晖选择从力帆足球俱乐部拿到70万元“私了”。 谢晖案之后,相继又发生了曲乐恒案、卞俊思案、孙吉案等。规模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于2009年,当年12月,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一家足球俱乐部支付18名球员2008赛季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309万余元,深圳市足球协会对此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修超认为,同样是球员劳动争议纠纷,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有的自行受理、裁决,有的又默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件上存在任意性。 张笑世认为,对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寻求外部救济渠道并非首选,协会内部的压力更直接,毕竟俱乐部加入足协的时候都交了保证金,内部仲裁结束之后可以快速得到执行。 张笑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体育法律体系中,可以考虑适用“用尽救济原则”,不是内部所有的问题都可以拿到外部解决,应首先在体育领域内部寻求救济渠道,如果内部救济渠道用尽,再寻求外部救济渠道,“外部救济渠道不是仲裁而是诉讼,这个必须明确”。 对此问题,李修超和姜保良在建议书中表示,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推进体育仲裁立法和专门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工作。 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中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务院法制局拟定的《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中,列入了体育仲裁条例的立法规划,将其规定为“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原国家体委负责起草。 李修超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但国务院一直没有就此进行政立法。“我们觉得为了理顺相关法律关系,也为了国内体育仲裁的合法性地位,还是有必要重新启动(体育仲裁条例)的起草。” 李修超和姜保良表示,尽快就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及仲裁范围进行行政立法,确保竞技体育纠纷处理机制既有法可依,又符合国际体育惯例和通则。 张笑世表示,至于体育仲裁,无论是体育仲裁条例的制定,还是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受现行仲裁法的约束,目前来看均有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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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法律与行规的较量
足协仲裁委遭质疑或成体育仲裁立法契机
属于足球游戏规则的范畴,应该按照足球规则处理;属于球员和俱乐部法律概念上的基本权利的范畴,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法治周末记者 陈磊
4月19日晚8时,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中超联赛第七轮,广州恒大队主场迎战上海绿地申花队,球员刘健首次代表广州恒大队出场。此前,刘健与“老东家”青岛中能俱乐部之间发生转会纠纷,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认定刘健为自由身。
就在一天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修超、姜保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机构寄出一份《关于规范中国足球球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的建议书》,建议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因劳动(工作)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球员与俱乐部纠纷多发
从广州恒大俱乐部宣布刘健加盟到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青岛中能俱乐部与刘健的合同纠纷历时100天。
现年30岁的刘健是山东省淄博市人,13岁入选青岛颐中青年队,2004年首次在中超联赛亮相。2007年,刘健首次入选中国国家足球队,并在世界杯预选赛与缅甸队的比赛中打进首粒国家队进球。刘健此后曾长期效力青岛中能队并担任队长。
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之间的纠纷发生于今年年初。
1月3日,广州恒大俱乐部宣布签约刘健。当晚,青岛中能俱乐部发布官方声明,称刘健的转会违规,因为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的合同到2017年1月1日结束。
次日,刘健公布了自己所持的两份与青岛中能俱乐部的合同。一份合同在中国足协备案,2013年12月31日到期;另一份合同是俱乐部实际执行的,2014年1月1日到期,即所谓的“阴阳合同”。他还否认了那份签至2017年1月1日的合同的真实性,表示未与对方签订过任何续约合同。
1月6日,刘健将所持合同交给中国足协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随后受理此案。
几经波折之后,4月11日,中国足协新闻办在官网上发布一条“关于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工作合同仲裁案的情况通报”,称仲裁庭合议后当天已经作出终局裁决,裁决结果已告知并发送双方当事人。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结论是,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劳动合同关系自2013年12月31日已终止。接着,中国足协为刘健办好注册手续。
随后,广州恒大俱乐部再次宣布刘健加盟。4月19日,刘健首次以广州恒大队队员身份参加比赛。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类似纠纷并非只有刘健一案。4月15日下午,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中甲沈阳中泽俱乐部球员雷永弛转会纠纷案。
雷永弛今年25岁,2012年开始效力于家乡球队沈阳沈北队。此前曾入选国青队,先后在国内多家俱乐部踢球。2014赛季,沈阳沈北队变成了沈阳中泽队,沈阳中泽足球队在深圳市冬训期间,还有合同在身的雷永驰前往他队试训,因此遭到俱乐部处罚。
雷永弛提出申诉,希望沈阳中泽俱乐部可以放行他转会。雷永弛的理由是,根据他与沈阳中泽俱乐部前身沈北俱乐部的合同约定,如果沈北俱乐部此前“冲超”不成功,那么他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刘健案前后一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已累计审理6起足球纠纷案。
但实际的纠纷数量可能远不止此。李修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据我们了解,最近这一段时间,足协仲裁委员会这边受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仲裁。”
寻求法律与足球规则分界点
经过深思熟虑,4月18日下午,李修超、姜保良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中国足协寄送了《关于规范中国足球球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律师建议书》。
李修超介绍说,该建议书就当前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合同争议的合法性问题、中国足协章程与中国法律的矛盾、抵触及解决方法等问题提出了律师建议意见。
姜保良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寄送建议书的原因时表示,包括刘健案在内的多起球员与俱乐部劳动争议发生后,他们开始思考从法律上如何界定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俱乐部和中国足协的关系,找到法律跟足球规则的分界点。
姜保良认为,分界点在于,属于足球游戏规则的范畴,应该按照足球规则处理;属于球员和俱乐部法律概念上的基本权利的范畴,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劳动权利属于基本权利。李修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劳动关系所产生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已明确,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业内争议只能向本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规定与上述法律抵触。
对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构,两位律师认为名称不妥,该仲裁委员会并不是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容易与其混淆建议立即停止使用“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名称,或可修改为“中国足球协会争议解决委员会”。 两位律师在建议书中表示,中国足球协会借口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或“国际惯例”、“国际通则”等“家法家规”,插手行使法定机构的法定职权,涉嫌破坏和干扰法律全面实施。
“家法家规”并不能对抗法律,也不能用国际惯例排除国家司法制度对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管辖,两位律师这样认为。
因此,李修超和姜保良在建议书中表示,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交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张笑世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律师提出这个问题,有助于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进步。
研究体育法学的张笑世参加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工作。
张笑世表示,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刘健一案的当口,提出由劳动仲裁解决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推翻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体系,值得探讨。
张笑世认为,中国足球协会成立之初所通过的协会章程中已经明确此类纠纷由足协仲裁机构仲裁,俱乐部加入足协时,意味着接受仲裁机构的约束,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结论,如果俱乐部不愿意遵守,“可以退出”。
一位足坛业内人士撰文证实,各个俱乐部办理注册时均须签署同意足协章程及相关规则的文件,因此,应当视为各个俱乐部在加入中国足协、参加联赛之时,即已就争议管辖机构进行了约定和选择,同意中国足协仲裁委的管辖。
张笑世表示,如果俱乐部认为现行规则不合理,可以推动改变现行规则,但在现行规则改变之前,仍然应该遵守现有规则。
张笑世表示,照目前这样下去,一旦从足协内部的仲裁转到外部诉讼,就意味着刘健再有半年没办法踢球,损害的是运动员的利益,甚至影响大家对足协的信任,最终反过来伤害的是足球事业本身。
上述足坛业内人士指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身兼“球员身份委员会及争议解决机构”双重职务,直接导致球员踢球的权利受制于其合同纠纷的解决与否,这与国际足联“优先保障球员踢球”权利的原则性规定是相矛盾的。就刘健案而言,无论其与青岛中能俱乐部是否存在合同,一旦其与广州恒大俱乐部签约,中国足协应当优先保障其踢球的权利。
专门体育仲裁机构缺失
据记者了解,足坛球员寻求外部仲裁已有不少先例。
李修超介绍说,谢晖案是首起诉诸劳动仲裁机构的纠纷。2004年2月,谢晖与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因薪金支付出现争议,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向重庆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这是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第一例球员诉俱乐部违约案。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力帆足球俱乐部应该向谢晖给付工资、补偿金、滞纳金等共计400万元。最终,受阻于重重压力,谢晖选择从力帆足球俱乐部拿到70万元“私了”。
谢晖案之后,相继又发生了曲乐恒案、卞俊思案、孙吉案等。规模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于2009年,当年12月,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一家足球俱乐部支付18名球员2008赛季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309万余元,深圳市足球协会对此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修超认为,同样是球员劳动争议纠纷,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有的自行受理、裁决,有的又默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件上存在任意性。
张笑世认为,对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寻求外部救济渠道并非首选,协会内部的压力更直接,毕竟俱乐部加入足协的时候都交了保证金,内部仲裁结束之后可以快速得到执行。
张笑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体育法律体系中,可以考虑适用“用尽救济原则”,不是内部所有的问题都可以拿到外部解决,应首先在体育领域内部寻求救济渠道,如果内部救济渠道用尽,再寻求外部救济渠道,“外部救济渠道不是仲裁而是诉讼,这个必须明确”。
对此问题,李修超和姜保良在建议书中表示,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推进体育仲裁立法和专门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工作。
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中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务院法制局拟定的《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中,列入了体育仲裁条例的立法规划,将其规定为“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原国家体委负责起草。
李修超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但国务院一直没有就此进行政立法。“我们觉得为了理顺相关法律关系,也为了国内体育仲裁的合法性地位,还是有必要重新启动(体育仲裁条例)的起草。”
李修超和姜保良表示,尽快就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及仲裁范围进行行政立法,确保竞技体育纠纷处理机制既有法可依,又符合国际体育惯例和通则。
张笑世表示,至于体育仲裁,无论是体育仲裁条例的制定,还是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受现行仲裁法的约束,目前来看均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