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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8 09:17: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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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张代莲
  无证驾车撞伤他人,肇事者为了救人未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被破坏,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认定,法院推定肇事者负全责。近日,湖南安乡法院审理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蒋某赔偿裴某各项损失76 655.65元。
  2013年5月30日10时50分,原告裴某从湖北省公安县黄山头镇购买芝麻种子后回家,经过湖南省安乡县黄山头镇假日酒店向南靠右侧直行时,遇被告蒋某无证驾驶未投保的比亚迪小轿车从后面同向右转弯,蒋某所驾车辆的右后部与裴某所骑自行车的脚踏板部位相撞,造成裴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蒋某因抢救裴某未及时报案。裴某家属得知蒋某未报案,事发当晚才向安乡县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以现场破坏为由未作事故认定书,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明。
  裴某受伤后当即由蒋某送往湖北省公安县黄山头镇卫生院检查治疗,后分别转至安乡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31253.67元。裴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核实,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76 655.6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为抢救裴某未及时报案并离开了事故现场,致使事故现场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超越裴某所骑自行车右转弯时,未注意安全减速慢行,致使所驾机动车将裴某及所骑的自行车撞倒,以及蒋某未报警及保护现场,且所驾机动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推定蒋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蒋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裴某受到的全部损失均应由被告蒋某承担,该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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