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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部分诉讼费用具体解缴事项的通知 1996-09-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6]87号 发布日期:1996-09-06 执行日期:1996-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1996〕81号)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具体解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收取的诉讼费,在上交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前按5%的比例进行集中”,指按各级法院收取诉讼费的总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总额)计算。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的汇总上缴工作,将集中部分于每季度后十五日内上缴最高人民法院。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按季上缴工作的同时,报送《法院系统诉讼费季度汇总表》和软盘各一份。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管理要由财务部门单独核算,设立专门帐户,不能与财政拨款户混用。 五、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缴诉讼费中,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将在应返还全省总额中扣除10%-20%。 六、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的诉讼费用,除返还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剩余部分的使用和各单位的解缴情况,每年度终了后,将通报全国,接受监督。 七、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专用帐户: 户 名:最高人民法院 帐 号:144020-97 开户行:工商行珠市口支行正阳门分理处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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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部分诉讼费用具体解缴事项的通知
1996-09-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6]87号
发布日期:1996-09-06
执行日期:1996-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1996〕81号)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具体解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收取的诉讼费,在上交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前按5%的比例进行集中”,指按各级法院收取诉讼费的总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总额)计算。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的汇总上缴工作,将集中部分于每季度后十五日内上缴最高人民法院。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按季上缴工作的同时,报送《法院系统诉讼费季度汇总表》和软盘各一份。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管理要由财务部门单独核算,设立专门帐户,不能与财政拨款户混用。
五、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缴诉讼费中,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将在应返还全省总额中扣除10%-20%。
六、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的诉讼费用,除返还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剩余部分的使用和各单位的解缴情况,每年度终了后,将通报全国,接受监督。
七、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专用帐户:
户 名:最高人民法院
帐 号:144020-97
开户行:工商行珠市口支行正阳门分理处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