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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2000-02-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民他字[2000]第3号 发布日期:2000-02-14 执行日期:2000-02-14 山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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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2000-02-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民他字[2000]第3号
发布日期:2000-02-14
执行日期:2000-02-14
山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