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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1981-10-07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1981]144号 发布日期:1981-10-07 执行日期:1981-10-07 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九年国家曾两次较大范围地调整了职工工资。为了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根据国家财力可能,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份起,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 国务院原则同意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国家体委《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今年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虽然范围只限于三个行业、一千多万职工,但涉及到各行各业,会影响左邻右舍。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这次调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有关负责同志主持,组织人事、劳动、教育、卫生、体委等有关部门并邀请工会参加,成立调资办公室,统一管理这次调资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做好调资范围内职工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又要做好左邻右舍广大职工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大家都能体谅国家的困难,顾全大局,振奋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要严格控制增加工资指标,不得突破。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委要根据调资范围的职工人数、调资政策,分别给各省、市、自治区下达增资指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掌握。增加工资的经费和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按照“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中央各部所属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民办教师增加的补贴,今年从增加工资的指标中拨出,但应计入教育经费。以后仍按过去的办法,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调整工资的范围要从严掌握,职工人数必须核实准确。两部一委规定的调资范围,一律不得扩大。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务部门职工调整工资工作,应按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教育单位或人员,是否调整工资和如何调整,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附一: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教职工生活待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今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办法如下: 一、调整教职工工资的范围: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含相当于中师的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地区性的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业余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等学校、少年宫、省及省以下的教研室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以及校外专职辅导员、公社专职扫盲干部和教师。 二、提高工资的对象是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极少数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教职工也可以升两级。升两级的计算两个升级面。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规定。 不在升级范围和不属升级对象的人员,不准升级。 三、升级人数指标按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和公办中、小学长期代课教师数的百分之一百计算,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升级人数和增加的工资指标。 升级人数指标中,属于尚未转正定级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数指标用于升两级,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掌握使用。 四、增加工资的办法:这次升级的教职工,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即: 1.一九七七年升级的教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 2.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和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的,凡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的,都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高的不动。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人员不靠行政级。 3.凡属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升级时按行政级差增加工资,凡不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均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五、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升级人员中有保留工资的,升级后增加的工资应冲销其保留工资;有附加工资的,升级后增加工资超过五元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 2.尚未转正定级(含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以及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后,从本办定升级范围以外单位调入的人员,不予升级。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前,从本办法规定升级范围内的单位调出人员,原则上不升级。 3.因触犯受处分的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纪、行政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人员;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它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 4.教学、工作表现很差的人员和一九八~年以来经常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人员,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予升级,或暂缓升级。暂缓升级的人数,应从严掌握。缓升级的指标予以保留,缓升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可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升级指标也不再保留。 5.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教职工(不含在职进修人员),这次不予升级。 6.长期病休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教学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升一级。 7.对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部门长期(一年以上)占用的教师、干部至今仍未回学校工作者,这次一律不予升级。 8.现标准工资已经达到国家行政十四级、中教一级、中专教师三级或相当工资标准的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升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行政十五级、中教二级、中专教师四级或相当工资标准的人员,一般不升级,少数需要升级的也应从严掌握,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平衡,批准升级。 六、各单位在确定升级人员时,由学校行政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研究提名,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升级方案,经学校党组织审定,报县以上主管部门,经统一平衡,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七、长期代课教师,可参照国家固定教职工增加工资的精神,适当增加代课酬金。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八、企业办的中小学、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职工,这次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调整工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附二:教育部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现就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如下办法: (一)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范围是:小学、中学、农(职)业中学中,凡经过整顿,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了任用证书,或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中学的民办教师人数为准;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一个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 (三)为了切实解决好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可将这次增加补助费连同国家原规定的补助费一并计算,从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按照中发〔1980〕84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本人。 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当地生产组织形式,制定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保证广大民办教师从社队得到的报酬不低于中上等劳动力每年平均实际经济收入水平。 (四)在这次全国统一规定提高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前,有些省、市、自治区已经提高了补助标准和增发了补助费的,尚未达到全国新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应按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给予补足,补足后多余的部分,也要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凡已经达到或超过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的,这次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仍应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如何安排使用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附三: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一九八一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如下: 一、这次调整工资的重点是:提高护士等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并适当解决其他各类人员工资偏低的问题。 二、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所)、门诊部(所)、医务室、专科防治院(所、站)、血站、急救站、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含其中从事计划生育的医务人员)、药品检验所、国境卫生检疫所、设有门诊和病床的临床研究单位,以及高等医学院校中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以上所列的单位和人员外,各级卫生行政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医药科研、医药学术群众团体、报刊出版和生物制品等单位,均不属此次调资范围。 三、此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一)补级差:一九七七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 (二)靠级:现行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凡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的,都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见“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对照表”)。 (三)部分职工升级: 1.凡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已取得护士、助产士、医士、药剂士、检验士、技士等技术职称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含一九七八年以来“士”晋“师”的人员在内)一般升一级。 2.在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中,现工资低于卫技十二级(不含卫技十二级,下同),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表现突出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升两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已升过两级者只升一级): (1)一九六八年底以前从事护理工作,至今尚在病房、门诊、急诊等第一线坚持正常工作的护士及护士长; (2)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专毕业,至今仍在技术专业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其他中级卫生技术人员。 3.一九七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各类人员,符合下表规定的年限和级别的,在现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工作年限 高级卫生技术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1956年以前 低于卫技11级 低于行政19级 低于卫技13级1957—1961 低于卫技12级 低于行政20级 低于卫技14级1962—1966 低于卫技13级 低于行政21级 低于卫技15级1967—1971 低于卫技14级 低于行政22级低于卫技16级1972—1976 低于卫技15级 低于行政23级 低于卫技17级1977年以后 暂 不 升 级 备注:1.“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指高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已取得医师、护师、药师、检验师、技师 等技术职称的人员。 2.“工作年限”,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是指高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取得以上技术 职称的时间;行政 管理人员和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参加工作的时间。 (1)中医、中药人员,凡已明确为中医师、中药师者,按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已明确为中医士、中药士者,按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少数职称未明确的,如何升级,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2)八年制的中国医科大学毕业生,确已学满八年毕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低于卫技十三级的,提到卫技十三级。 (3)行政管理人员中,凡高等院校毕业的,参照上表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参照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4)工勤人员参照上表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5)一九五六年以来未升过级的行政十六级及其以下人员和卫技十级及其以下人员原则上可升一级。 四、这次调资和今后定级、升级、均按新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各类人员升级,均按其现岗位的工资标准增加工资。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升级人员中有保留工资的,升级后增加的工资应冲销其保留工资;有附加工资的,升级后增加工资超过五元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 (三)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其他各类人员,这次不予升级。 (四)近两年内犯过严重错误或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 (五)工作表现很差的人员和一九八~年以来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员,经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予升级,或暂缓升级。暂缓升级人数,应从严掌握。缓升级的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经过考核,可以补升,升级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升级指标也不再保留。 (六)带工资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职工(不含在职进修人员),这次不升级。 (七)长期病休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过去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升一级。 (八)中等卫生专业学校,各卫生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此次部分职工升级,由各单位行政领导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条件提出升级名单,征求工会委员会意见,经单位党组织审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统一平衡,审查批准后执行。 (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厂矿企业、高等院校附设的医务室、保健站、校医室等,原则上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调整工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附表: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对照表 ----------------------------- | | 国家机关 原卫技工资标准| 新卫技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 | | 行政人员 --------|--------|----------- 级别|工资(元)|级别|工资(元)|级别|工资(元) --|-----|--|-----|--|-------- 13|69.0 |13|70.0 |20|70.0 14|62.0 |14|62.0 |21|62.0 15|56.5 |15|56.5 |22|56.0 16|50.5 | | | | 17|46.0 |16|49.5 |23|49.5 18|42.0 |17|43.0 |24|43.0 19|37.0 |18|38.0 |25|38.0 20|32.0 |19|33.0 |26|33.0 21|29.0 |20|30.0 |27|30.0 ----------------------------- 注:1.卫技16级、17级合并,标准工资定为49.5元。原卫技17级者,一律靠入新卫技16级;原卫技16级工资在50.5元者不降。 2.上表所列工资金额系六类地区,其它各工资区类推。 附四:国家体委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给国务院的报告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今年国务院决定给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提高工资,将进一步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勇攀世界体育高峰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创造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现结合体育的特点,对提高工资待遇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修订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标准 多年来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待遇偏低。五十年代末,考虑到运动员年龄小、负担轻,曾把定级工资定得较低,现行工资标准虽对起点工资有所提高,但级别多、级差小。致使入队十多年的一些老运动员、教练员,即使创造了世界水平的成绩,经过几次调整工资,一般也只有四五十元。这与他们的贡献很不相称。 优秀运动员技术精、出成绩早,运动年限短、劳动强度大、伤残多。为使他们的工资与上述特点相适应,拟将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别减少,级差增大,即运动员的工资标准由现行的十一个等级减少为八个等级。以六类地区为例(下同),定级工资为四十三元,最高工资一百二十九元。现任专职教练员工资标准也相应由现行的十五个等级减少为十一个等级,最低工资四十三元,最高工资一百八十元(见附表)。修订工资标准后,对未满十七周岁的少年运动员仍按原生活费待遇规定执行,个别成绩特别优异的可提前定级。 二、将体育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 一九七九年一月,国务院批准“在现行工资制度改革以前,对曾经创造过世界纪录、获得过世界冠军和达到世界锦标赛前三名水平的运动员,现在已改任教练员和干部、或已转入其他行业的,一贯表现比较好、工资又比较低,可给予一定体育津贴。津贴分每人每月十元、二十元、三十元三等。……每月随本人工资一起发放”。目前在体委系统享受体育津贴的教练员共有一百六十七人。在这次改变运动员、教练员工资标准时,拟将体育津贴纳入工资中一并靠级。今后不再审批体育津贴。未改变工资标准和不属这次调资范围的人员中已享受体育津贴的,仍按体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工资的范围、对象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这次调资的范围,是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以及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军事业余体育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员训练基地和接待站中的固定职工。各级体育行政机构、高等体育院校、体育科研机构、报刊出版部门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这次不予调资。 (二)办法: 这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补级差:就是对一九七七年升级人员中,未按工资标准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 靠级:就是将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的现行工资(包括体育津贴)靠入新工资标准。 体育场地的技术工人,从现行机关勤杂人员工资标准,改行国家机关技术工人工资标准。 升级: 1.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按新工资标准升级,一般升一级。靠级增加的工资超过半级(不含半级)的,计算一个升级面。 运动员中,一九八~年一月一日后运动成绩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和入队后创造过世界纪录、获得过世界冠军以及运动成绩相当于世界锦标赛前三名水平的,可以再升一级。 现任专职教练员中,少数工龄较长、贡献较大,而原来受工资起点低的影响,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也可以再升一级。 2.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体育事业人员,仍执行原工资标准,按现岗位工资级差升级。 3.文化教师、医务人员按教育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班(队)干部和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实行补贴。 优秀运动队的班(队)干部长年与运动员同住,经常随队外出训练比赛,工作紧张,管技术、管思想、管生活,任务很重,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几小时,十分辛苦,拟对他们试行住队补贴。按实际住队天数,国家、省、市、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班(队)干部每人每日补贴四角;省、市、自治区以下优秀运动队班(队)干部每人每日补贴三角。 对选入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月补贴十元,离队后即予取消。 五、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升级人员中有保留工资的,升级后增加的工资应冲销其保留工资;有附加工资的,升级后增加工资超过五元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 六、关于提高工资和实行补贴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国家体委将召集省、市、自治区体委开会讨论,再会同国家人事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附表:优秀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工资标准 -------------------------------------- 工资| 工 资 标 准(元) |运|教 |-------------------------------|动|练 级别|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十一 |员|员 --|---|---|---|---|---|---|---|---|--- 1 |170.5 |175.5 |180 |184.5 |189.5 |194 |199 |203.5 | |↑ 2 |153.5 |157.5 |162 |166 |170.5 |174.5 |179 |183 | || 3 |136.5 |140 |144 |148 |151.5 |155.5 |159 |162.5 | || 4 |122 |125.5 |129 |132 |135.5 |139 |142 |145.5 |↑|| 5 |108 |111 |114 |117 |120 |123 |126 |129 |||| 6 | 95.5 |(98)|101 |103.5 |106 |109 |111.5 |114 |||| 7 | 83 | 85.5 |(88)|(90)| 92.5 |(95)|(97)| 99.5 |||| 8 | 71 | 73 | 75 | 77 | 79 | 81 | 83 |(85)|||| 9 | 59.5 | 61.5 | 63 | 64 | 66.5 | 68 | 69.5 | 71 |||| 10| 50 | 51.5 | 53 | 54.5 | 56 | 57 | 58.5 | 60 |||| 11| 41 | 42 | 43 | 44.5 | 45.5 | 46.5 | 47.5 | 49 |||| -------------------------------------- 国务院 |
240331
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1981-10-07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1981]144号
发布日期:1981-10-07
执行日期:1981-10-07
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九年国家曾两次较大范围地调整了职工工资。为了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根据国家财力可能,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份起,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
国务院原则同意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国家体委《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今年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虽然范围只限于三个行业、一千多万职工,但涉及到各行各业,会影响左邻右舍。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这次调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有关负责同志主持,组织人事、劳动、教育、卫生、体委等有关部门并邀请工会参加,成立调资办公室,统一管理这次调资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做好调资范围内职工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又要做好左邻右舍广大职工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大家都能体谅国家的困难,顾全大局,振奋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要严格控制增加工资指标,不得突破。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委要根据调资范围的职工人数、调资政策,分别给各省、市、自治区下达增资指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掌握。增加工资的经费和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按照“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中央各部所属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民办教师增加的补贴,今年从增加工资的指标中拨出,但应计入教育经费。以后仍按过去的办法,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调整工资的范围要从严掌握,职工人数必须核实准确。两部一委规定的调资范围,一律不得扩大。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务部门职工调整工资工作,应按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教育单位或人员,是否调整工资和如何调整,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附一: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教职工生活待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今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办法如下:
一、调整教职工工资的范围: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含相当于中师的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地区性的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业余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等学校、少年宫、省及省以下的教研室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以及校外专职辅导员、公社专职扫盲干部和教师。
二、提高工资的对象是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极少数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教职工也可以升两级。升两级的计算两个升级面。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规定。
不在升级范围和不属升级对象的人员,不准升级。
三、升级人数指标按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和公办中、小学长期代课教师数的百分之一百计算,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升级人数和增加的工资指标。
升级人数指标中,属于尚未转正定级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数指标用于升两级,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掌握使用。
四、增加工资的办法:这次升级的教职工,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即:
1.一九七七年升级的教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
2.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和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的,凡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的,都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高的不动。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人员不靠行政级。
3.凡属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升级时按行政级差增加工资,凡不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均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五、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升级人员中有保留工资的,升级后增加的工资应冲销其保留工资;有附加工资的,升级后增加工资超过五元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
2.尚未转正定级(含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以及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后,从本办定升级范围以外单位调入的人员,不予升级。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前,从本办法规定升级范围内的单位调出人员,原则上不升级。
3.因触犯受处分的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纪、行政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人员;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它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
4.教学、工作表现很差的人员和一九八~年以来经常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人员,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予升级,或暂缓升级。暂缓升级的人数,应从严掌握。缓升级的指标予以保留,缓升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可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升级指标也不再保留。
5.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教职工(不含在职进修人员),这次不予升级。
6.长期病休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教学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升一级。
7.对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部门长期(一年以上)占用的教师、干部至今仍未回学校工作者,这次一律不予升级。
8.现标准工资已经达到国家行政十四级、中教一级、中专教师三级或相当工资标准的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升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行政十五级、中教二级、中专教师四级或相当工资标准的人员,一般不升级,少数需要升级的也应从严掌握,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平衡,批准升级。
六、各单位在确定升级人员时,由学校行政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研究提名,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升级方案,经学校党组织审定,报县以上主管部门,经统一平衡,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七、长期代课教师,可参照国家固定教职工增加工资的精神,适当增加代课酬金。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八、企业办的中小学、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职工,这次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调整工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附二:教育部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现就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如下办法:
(一)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范围是:小学、中学、农(职)业中学中,凡经过整顿,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了任用证书,或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中学的民办教师人数为准;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一个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
(三)为了切实解决好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可将这次增加补助费连同国家原规定的补助费一并计算,从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按照中发〔1980〕84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本人。
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当地生产组织形式,制定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保证广大民办教师从社队得到的报酬不低于中上等劳动力每年平均实际经济收入水平。
(四)在这次全国统一规定提高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前,有些省、市、自治区已经提高了补助标准和增发了补助费的,尚未达到全国新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应按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给予补足,补足后多余的部分,也要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凡已经达到或超过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的,这次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仍应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如何安排使用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附三: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一九八一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如下:
一、这次调整工资的重点是:提高护士等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并适当解决其他各类人员工资偏低的问题。
二、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所)、门诊部(所)、医务室、专科防治院(所、站)、血站、急救站、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含其中从事计划生育的医务人员)、药品检验所、国境卫生检疫所、设有门诊和病床的临床研究单位,以及高等医学院校中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以上所列的单位和人员外,各级卫生行政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医药科研、医药学术群众团体、报刊出版和生物制品等单位,均不属此次调资范围。
三、此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一)补级差:一九七七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
(二)靠级:现行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凡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的,都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见“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对照表”)。
(三)部分职工升级:
1.凡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已取得护士、助产士、医士、药剂士、检验士、技士等技术职称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含一九七八年以来“士”晋“师”的人员在内)一般升一级。
2.在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中,现工资低于卫技十二级(不含卫技十二级,下同),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表现突出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升两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已升过两级者只升一级):
(1)一九六八年底以前从事护理工作,至今尚在病房、门诊、急诊等第一线坚持正常工作的护士及护士长;
(2)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专毕业,至今仍在技术专业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其他中级卫生技术人员。
3.一九七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各类人员,符合下表规定的年限和级别的,在现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工作年限 高级卫生技术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1956年以前 低于卫技11级 低于行政19级 低于卫技13级1957—1961 低于卫技12级 低于行政20级 低于卫技14级1962—1966 低于卫技13级 低于行政21级 低于卫技15级1967—1971 低于卫技14级 低于行政22级低于卫技16级1972—1976 低于卫技15级 低于行政23级 低于卫技17级1977年以后 暂 不 升 级
备注:1.“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指高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已取得医师、护师、药师、检验师、技师
等技术职称的人员。
2.“工作年限”,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是指高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取得以上技术 职称的时间;行政
管理人员和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参加工作的时间。
(1)中医、中药人员,凡已明确为中医师、中药师者,按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已明确为中医士、中药士者,按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少数职称未明确的,如何升级,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2)八年制的中国医科大学毕业生,确已学满八年毕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低于卫技十三级的,提到卫技十三级。
(3)行政管理人员中,凡高等院校毕业的,参照上表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参照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4)工勤人员参照上表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5)一九五六年以来未升过级的行政十六级及其以下人员和卫技十级及其以下人员原则上可升一级。
四、这次调资和今后定级、升级、均按新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各类人员升级,均按其现岗位的工资标准增加工资。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升级人员中有保留工资的,升级后增加的工资应冲销其保留工资;有附加工资的,升级后增加工资超过五元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
(三)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其他各类人员,这次不予升级。
(四)近两年内犯过严重错误或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
(五)工作表现很差的人员和一九八~年以来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员,经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予升级,或暂缓升级。暂缓升级人数,应从严掌握。缓升级的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经过考核,可以补升,升级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升级指标也不再保留。
(六)带工资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职工(不含在职进修人员),这次不升级。
(七)长期病休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过去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升一级。
(八)中等卫生专业学校,各卫生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此次部分职工升级,由各单位行政领导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条件提出升级名单,征求工会委员会意见,经单位党组织审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统一平衡,审查批准后执行。
(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厂矿企业、高等院校附设的医务室、保健站、校医室等,原则上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调整工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附表: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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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机关
原卫技工资标准| 新卫技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
| | 行政人员
--------|--------|-----------
级别|工资(元)|级别|工资(元)|级别|工资(元)
--|-----|--|-----|--|--------
13|69.0 |13|70.0 |20|70.0
14|62.0 |14|62.0 |21|62.0
15|56.5 |15|56.5 |22|56.0
16|50.5 | | | |
17|46.0 |16|49.5 |23|49.5
18|42.0 |17|43.0 |24|43.0
19|37.0 |18|38.0 |25|38.0
20|32.0 |19|33.0 |26|33.0
21|29.0 |20|30.0 |2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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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卫技16级、17级合并,标准工资定为49.5元。原卫技17级者,一律靠入新卫技16级;原卫技16级工资在50.5元者不降。
2.上表所列工资金额系六类地区,其它各工资区类推。
附四:国家体委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给国务院的报告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今年国务院决定给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提高工资,将进一步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勇攀世界体育高峰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创造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现结合体育的特点,对提高工资待遇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修订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标准
多年来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待遇偏低。五十年代末,考虑到运动员年龄小、负担轻,曾把定级工资定得较低,现行工资标准虽对起点工资有所提高,但级别多、级差小。致使入队十多年的一些老运动员、教练员,即使创造了世界水平的成绩,经过几次调整工资,一般也只有四五十元。这与他们的贡献很不相称。
优秀运动员技术精、出成绩早,运动年限短、劳动强度大、伤残多。为使他们的工资与上述特点相适应,拟将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别减少,级差增大,即运动员的工资标准由现行的十一个等级减少为八个等级。以六类地区为例(下同),定级工资为四十三元,最高工资一百二十九元。现任专职教练员工资标准也相应由现行的十五个等级减少为十一个等级,最低工资四十三元,最高工资一百八十元(见附表)。修订工资标准后,对未满十七周岁的少年运动员仍按原生活费待遇规定执行,个别成绩特别优异的可提前定级。
二、将体育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
一九七九年一月,国务院批准“在现行工资制度改革以前,对曾经创造过世界纪录、获得过世界冠军和达到世界锦标赛前三名水平的运动员,现在已改任教练员和干部、或已转入其他行业的,一贯表现比较好、工资又比较低,可给予一定体育津贴。津贴分每人每月十元、二十元、三十元三等。……每月随本人工资一起发放”。目前在体委系统享受体育津贴的教练员共有一百六十七人。在这次改变运动员、教练员工资标准时,拟将体育津贴纳入工资中一并靠级。今后不再审批体育津贴。未改变工资标准和不属这次调资范围的人员中已享受体育津贴的,仍按体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工资的范围、对象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这次调资的范围,是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以及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军事业余体育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员训练基地和接待站中的固定职工。各级体育行政机构、高等体育院校、体育科研机构、报刊出版部门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这次不予调资。
(二)办法:
这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补级差:就是对一九七七年升级人员中,未按工资标准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
靠级:就是将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的现行工资(包括体育津贴)靠入新工资标准。
体育场地的技术工人,从现行机关勤杂人员工资标准,改行国家机关技术工人工资标准。
升级:
1.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按新工资标准升级,一般升一级。靠级增加的工资超过半级(不含半级)的,计算一个升级面。
运动员中,一九八~年一月一日后运动成绩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和入队后创造过世界纪录、获得过世界冠军以及运动成绩相当于世界锦标赛前三名水平的,可以再升一级。
现任专职教练员中,少数工龄较长、贡献较大,而原来受工资起点低的影响,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也可以再升一级。
2.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体育事业人员,仍执行原工资标准,按现岗位工资级差升级。
3.文化教师、医务人员按教育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班(队)干部和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实行补贴。
优秀运动队的班(队)干部长年与运动员同住,经常随队外出训练比赛,工作紧张,管技术、管思想、管生活,任务很重,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几小时,十分辛苦,拟对他们试行住队补贴。按实际住队天数,国家、省、市、自治区级优秀运动队班(队)干部每人每日补贴四角;省、市、自治区以下优秀运动队班(队)干部每人每日补贴三角。
对选入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月补贴十元,离队后即予取消。
五、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升级人员中有保留工资的,升级后增加的工资应冲销其保留工资;有附加工资的,升级后增加工资超过五元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
六、关于提高工资和实行补贴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国家体委将召集省、市、自治区体委开会讨论,再会同国家人事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附表:优秀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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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工 资 标 准(元) |运|教
|-------------------------------|动|练
级别|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十一 |员|员
--|---|---|---|---|---|---|---|---|---
1 |170.5 |175.5 |180 |184.5 |189.5 |194 |199 |203.5 | |↑
2 |153.5 |157.5 |162 |166 |170.5 |174.5 |179 |183 | ||
3 |136.5 |140 |144 |148 |151.5 |155.5 |159 |162.5 | ||
4 |122 |125.5 |129 |132 |135.5 |139 |142 |145.5 |↑||
5 |108 |111 |114 |117 |120 |123 |126 |129 ||||
6 | 95.5 |(98)|101 |103.5 |106 |109 |111.5 |114 ||||
7 | 83 | 85.5 |(88)|(90)| 92.5 |(95)|(97)| 99.5 ||||
8 | 71 | 73 | 75 | 77 | 79 | 81 | 83 |(85)||||
9 | 59.5 | 61.5 | 63 | 64 | 66.5 | 68 | 69.5 | 71 ||||
10| 50 | 51.5 | 53 | 54.5 | 56 | 57 | 58.5 | 60 ||||
11| 41 | 42 | 43 | 44.5 | 45.5 | 46.5 | 47.5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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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