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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5-10-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32号 发布日期:1995-10-20 执行日期:1995-10-20 贵州省高级人院: 你院〔95〕黔行请字01号《关于在建立水利执法体系试点工作中,能否依照<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水资源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二款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授权,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发布的《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有关行政机关在《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施行前,对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缺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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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5-10-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32号
发布日期:1995-10-20
执行日期:1995-10-20
贵州省高级人院:
你院〔95〕黔行请字01号《关于在建立水利执法体系试点工作中,能否依照<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水资源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二款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授权,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发布的《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有关行政机关在《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施行前,对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缺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