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0:28: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8-31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8-31
执行日期:2001-8-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 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以及有关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根据第十八号,将本解释中的 征用 改为 征收、征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