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0:28: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4-28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4-28
执行日期: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