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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失效) 2006-3-6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发布日期:2006-3-6 执行日期:2006-3-6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失效日期:1997年10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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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失效)
2006-3-6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发布日期:2006-3-6
执行日期:2006-3-6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失效日期:1997年10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