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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2: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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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事实收养补办公证事的函
1988-05-24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47号
发布日期:1988-05-24
执行日期:1988-05-24
失效日期:1900-01-01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88)京司法公字第9号《关于事实收养补办公证事的请示》收悉。经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办理收养公证旨在从上确认收养关系。刘胜启与赵香兰夫妇收养刘满友后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已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现为了从法律上得到确认,公证处应予受理。至于确认收养关系后,刘满友可否生育第二胎的问题,可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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