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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1: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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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损害赔偿申诉案的函
1991-05-22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1991]民他字第9号
发布日期:1991-05-22
执行日期:1991-05-22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0)粤法民申字第62号《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损害赔偿申诉一案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庞启林与庞永红住房前后相邻,庞启林在庞永红房屋近处挖井,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987年6月该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水井大量泛水涌沙,庞启林又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损坏了庞永红的房基,致该房成为危房,给庞永红造成了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3条的规定,庞启林应负赔偿责任。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减轻庞启林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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