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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4: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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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63-12-2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63-12-20
执行日期:1963-12-20
国务院原则同意内务部《关于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务部关于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和管理工作的报告
在我国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有无数革命先烈,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他们的不朽业绩,同山河永在,与日月同辉。各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褒扬革命烈士的工作,一向都很重视,共修建了各种烈士纪念建筑物(即纪念碑、塔、馆、亭、祠和烈士陵园)五千八百三十四处,还对革命烈士的斗争史料进行了搜集整理和陈列展览。这对于教育人民群众和鼓舞部队士气,特别是对于青少年进行阶级、阶级斗争和革命传统的教育,都起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在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修建和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第一,在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修建上,铺张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有些地区已经修建了许多烈士纪念建筑物,但仍然不断要求兴建或扩建。有些已经建成的烈士纪念建筑物,规模过大,造价很高,还修建了一些不必要的附属建筑物。有些烈士陵园占用土地多达几百亩。
第二,专为烈士修建陵园或公墓,引起了一些纠纷。烈士陵园和烈士公墓,只能埋葬烈士。有些参加革命时间较长的同志,病故以后,因为不能在烈士陵园和烈士公墓埋葬,他们的家属或原在单位很有意见。有些专为个别知名烈士修建的陵园,不准归葬其他烈士,也引起一些人有意见。
第三,有些地方对于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有些烈士纪念建筑物,已经遭受毁坏。有些烈士纪念馆,没有陈列烈士斗争史料,被作了工厂、仓库、办公室或者娱乐场所。有的在烈士陵园内养猪、养羊。这些情况,也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有些烈士陵园,规定只在节日、假日开放,并规定了一些不必要的手续,限制了群众瞻仰凭吊。有些烈士陵园的管理机构大,人员多,也不符合精简节约的精神。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部于十一月下旬召开了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和管理工作会议,就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今后不再修建烈士陵园
应当改变用陵园的形式归葬革命烈士。今后不要再修建烈士陵园。有些烈士陵园,实际上是公墓形式的,也不要再叫陵园,在适当的时机,可以改称以地名命名的公墓,如上海“龙华公墓”。革命工作人员和解放军官兵病故或牺牲以后,可以在现有的公墓内归葬。对牺牲的烈士可在墓前设立标志,以资识别。在烈士个人的墓碑上,一般不要撰刻传记。烈士事迹可以编入烈士史册。已经散葬的烈士坟墓,今后一般不再迁葬。(注解:关于散葬的烈士坟墓迁葬问题,现按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烈士纪念碑、塔等其他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修建,应当严加控制
我国各个革命时期所经历的重大革命事件或战役地区,一般的都已修建了烈士纪念建筑物。因此,凡是已经修建了的地区,今后不要再修建;邻近有关的地方,也不要再修建。遭灾地区,目前一律不要修建,已经批准修建的,也要推迟待生产恢复以后再行修建。确有必要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而还没有修建的地区,可以考虑修建,但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经过调查研究,作出规划,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当地年景丰收的情况下,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修建。不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专、县(市)不得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今后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时候,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建筑规模不宜大,建筑项目不要多,修了塔或碑的,一般就不要修堂、馆,更不要修建其他不必要的附属建筑物。修建烈士纪念碑、塔,一般的不搞浮雕和镏金。烈士纪念建筑物,应当尽可能修建在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或者风景区域,这样,既便于群众参谒凭吊,也不单独占用土地。(注解:关于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占用土地问题,现按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烈士碑、塔需要题词的,可以请当地党政军领导同志题写或以当地机关团体的名义题写;如果认为有必要请党中央领导同志题写的,应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机关核准转报中央。
(三)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教育人民群众的作用
对于现有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必须妥善维护管理,严防人畜破坏。已经毁坏了的,要及时修整。要教育群众自觉地保护烈士纪念建筑物。一般的小型烈士纪念建筑物,可以委托当地人民公社、机关、团体或适当的人员代为管理维护。大型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可以设置专人管理,但管理人员要尽量少设,已经配备多了的,应当适当精简。管理费用的开支,要注意节约。烈士陵园、纪念馆、公墓等不得开支招待费。有果园等收入的烈士陵园或烈士公墓,收入应当作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管理费用,防止铺张浪费。
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从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中受到教育和鼓舞,激发他们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建议各地文教部门、共青团等单位协同各级民政部门,继续做好搜集、整理和陈列、展览烈士斗争史料的工作。烈士纪念建筑物,要建立便于群众参谒的制度,不仅节日、假日要开放,平时也应当开放。对于前来参谒凭吊的群众,要尽量给他们以方便。
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永久性的革命历史文物。有不少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我国重要战役和重大革命事件的不朽的标志,不仅在国内有重大意义,在国际上也有影响。因此,对于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重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总结经验,督促检查,不断地改进这项工作,使烈士纪念建筑物更充分地发挥褒扬烈士和教育后代的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国务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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