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1989-11-21 |
实施日期: |
1989-11-21 |
法规效力: |
有效 |
废替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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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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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法定离婚事由, 感情破裂认定, 因疾病离婚, 因婚后未同居离婚, 因未建立感情离婚, 法定离婚事由, 感情破裂认定, 因疾病离婚, 因婚后未同居离婚, 因未建立感情离婚, 因欺诈结婚离婚, 因性生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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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888]人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sign=888]
[sign=889]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sign=889]
[sign=890][sign_17715]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sign_17715][.sign=890]
[sign=891][sign_17714]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sign_17714][.sign=891]
[sign=892]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sign=892]
[sign=893][sign_17713]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sign_17713][.sign=893]
[sign=894]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sign=894]
[sign=895]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sign=895]
[sign=896]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sign=896]
[sign=897]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sign=897]
[sign=898]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sign=898]
[sign=899]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sign=899]
[sign=900][sign_17712]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sign_17712][.sign=900]
[sign=901]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sign=901]
[sign=902]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sign=902]
[sign=904]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sign=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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