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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0:17:26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7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教育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银监发〔2016〕47号
发布日期: 2016-10-18
实施日期: 2016-10-18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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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局、网信办、金融办(局),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委:
近期,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以下简称校园网贷)在一些地区呈现快速发展态势,风险事件频发,由此产生的行业乱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对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各地校园网贷摸底排查情况,现就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大校园网贷业务整治力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并根据校园网贷业务特点,突出以下“四个不得”:一是不得向来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必须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二是不得以歧视性欺骗性语言或其他手段进行虚假欺诈宣传、促销,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误导大学生借款人;三是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推介项目或产品,四是不得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发放高利贷,或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
【相关专题:校园贷整治规定 (1/1)
同时,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应建立借款人资格审核、风险监测及客户信息保护三项机制:一是建立借款人资格审核及分级制度,确保借款人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二是建立风险监测机制,进一步强化其信息披露责任,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借款流程及关键要素公开透明,三是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落实《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及相关系列标准,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等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运用资金监测、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校园网贷业务的集中整治力度,对于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严厉查处,及时处置风险。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其开展校园网贷业务,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恶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二、 加大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力度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网贷机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校园网贷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犯罪活动,加大对有关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监督检查互联网网站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情况,依法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 加强风险警示和教育引导工作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校园网贷的风险警示和教育引导工作。一是定期调研排查学生参与网贷的情况,及时发现校园不良网贷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研判评估校园不良网贷潜在风险,及时利用校园网站、校园电视、校园广播、LED显示屏及新媒体显示终端、短信平台、微信平台、橱窗报栏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全方位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和校园不良网贷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二是要把消费观教育融入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各种主题教育中,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崇尚节约的校园文化环境。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关心学生消费心理,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学生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文明、理性和科学的消费观。三是要在秋季入学的一段时间内,集中开展校园不良网贷宣传报道和教育引导工作,将防范校园不良网贷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特别是在《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中,邀请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网络安全等部门专业人员,以报告会,讲座、论坛等形式,向学生普及金融信贷知识以及网络安全知识,教育引导学生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网络金融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远离不良网贷行为。 四是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科学管理,强化制度保障,畅通学生资助渠道,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生活费等保障需求,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服务水平。
四、 强化网站监测管理
各地通信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校园网贷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严格落实网站实名制,继续做好网站备案、域名注册及IP地址备案等工作,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提供支撑。二是做好网络监测预警。配合相关部门对校园网贷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的企业信息、相关产品信息、用户信息、资金信息、宣传推广信息、舆情信息、网站备案手续、网络安全信息、可疑人员及账号信息进行监测,做好数据共享和风险预警工作。三是加强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督促落实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处置滥用、出售和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贷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防范化解校园网贷风险隐患。
五、 做好舆情监测引导
各地网信办要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积极开展校园网贷相关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涉网执法联动,加强线上线下配合,推动校园网络诚信建设,形成齐抓共管的有效合力。对于校园网贷出现的问题苗头,要及时查明真相、掌握舆情动态、处置不良有害信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及时进行媒体报道,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对于不法分子利用校园网贷造谣生事的行为,主动发声、澄清真相,正面引导社会预期。对于涉及校园网贷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息,要畅通网上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网民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良好舆论环境。
六、 加强工商监管力度
各地工商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规范整顿校园网贷业务。一是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校园网贷业务机构的监管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贷机构的排查和处置工作,提供有关企业的登记、公示和监管信息。将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严重违法失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依法分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连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或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网贷机构,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并纳入部门联合惩戒范围。二是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犯罪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已经构成非法金融活动的网贷机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网贷整治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务求整治工作实效。各地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在报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分类处置工作报告时,将校园网贷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作为专项内容一并报送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彭凯泉010--6627886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10月18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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