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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2024-12-7 21:23:00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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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8〕33号
发布日期:
2018-4-4
实施日期:
2018-5-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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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相关专题:
500万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 (2/2)
】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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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sign_1]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sign_1]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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