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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35: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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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1991-11-12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公通字[1991]170号
发布日期:1991-11-12
执行日期:1991-11-12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事务,我部先后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六年共委托香港二十六位(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事务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香港与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香港更多的律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香港律师的人数。同时,根据十年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委托香港律师办证的方式。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并改变其原出证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二十五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二十三位律师。
二、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二十五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二十三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效。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法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银行担保证明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人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四、增加后,委托律师总人数达到四十八名,再用原来的方式辨认公证书较为困难,也容易给少数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证书造成可乘之机。为了便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的辨认委托律师出具的证明,所有被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证明的程序,除继续按我部《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外,再增加一个程序,即委托律师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后,再经过我部与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章,才能拿到内地使用,委托律师的签名章、印鉴不再送各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加盖转递印章的工作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请将该公司转递印鉴发送各有关单位备案。
以上通知请迅速转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附件: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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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 |
| 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
| 转递专用章 |
| -----★----- |
|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
| 深办第 号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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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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