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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27: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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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994-10-20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1994]083号
发布日期:1994-10-20
执行日期:1994-10-20
失效日期:2000-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切实加强对工作改革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司法部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以第32号部令,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是律师制度和律师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于强化律师管理,发展律师事业,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传达贯彻执行这个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传达、不贯彻、不执行。
二、为了贯彻好《办法》,请各地司法厅(局)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地、市司法局审批律师事务所提出明确的要求,并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办法》将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各地应在此期间制定好实施细则,开始实施前,应对地、市司法局长、律管科长及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认真组织学习,提出严格要求。凡不按照规定条件,随意审批律师事务所的,要严肃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四、下放律师事务所的审批权,是律师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取得经验,使这一改革稳妥进行,各省、区、市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先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市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开。
五、各司法厅(局)要切实负起宏观管理的职责,对这项工作负有检查、监督、处理的权力,对于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批准设立的律师机构,司法厅(局)有权予以撤销;对于一再违反规定或不具备条件承担这项工作的地、市司法局,可以暂停行使批准权。
六、为了切实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司法部决定明年更换律师资格证书。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印制,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重新颁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或未经司法部批准擅自领取证书的,一律不发给新证。
七、为了做好新的律师资格证书的更换工作,司法部设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统一制作的新的律师资格证书,将加盖审查委员会的专用章,并统一编号。
八、律师工作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要依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各地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扎实地实施司法部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和遇到困难及问题,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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