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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的通知 1995-01-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5]4号 发布日期:1995-01-28 执行日期:1995-01-28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 近来,发现个别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司法机关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经我院研究并征求外交部条法司意见,认为:司法协助(包括相互代为送达司法、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等)关系到国家的司法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有关规定,与外国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只能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或者经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机关对外签署,并须报请国务院审核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据此,地方法院无权与国外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已签订的应立即终止执行,并向对方说明情况。 今后各地方法院遇有相邻国家有关地区提出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事,应及时报告我院,由我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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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的通知
1995-01-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5]4号
发布日期:1995-01-28
执行日期:1995-01-28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
近来,发现个别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司法机关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经我院研究并征求外交部条法司意见,认为:司法协助(包括相互代为送达司法、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等)关系到国家的司法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有关规定,与外国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只能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或者经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机关对外签署,并须报请国务院审核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据此,地方法院无权与国外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已签订的应立即终止执行,并向对方说明情况。
今后各地方法院遇有相邻国家有关地区提出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事,应及时报告我院,由我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