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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48: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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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阿化肥有限公司进口磷酸问题的通知
1996-12-04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文 号:税委会[1996]28号
发布日期:1996-12-04
执行日期:1996-12-04
失效日期:1900-01-01
海关总署、化工部:
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是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和外方合作共同兴建的合资企业。经批准,在“八五”期间该公司进口的原料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政策。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7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复合反所需磷酸、硫酸钾等原料纳入国家进口计划,享受进口化肥相应的税收政策。但由于磷酸应用范围较大,国家对磷酸并未实行计划管理,因此,除今年4月1日以前,按“八五”期间政策已免税进口的3.7万吨外,其余尚需进口的部分需明确数量。为落实财税政字[1995]7号文件,经商化工部,同意对该公司1996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11.3万吨磷酸按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办理。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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