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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16: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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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1997-07-20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城[1997]176号
发布日期:1997-07-20
执行日期:1997-07-20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该《条例》更好贯彻落实,促进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这次检查以自查与互查结合,以自查为主。自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组织,要求深入学习《条例》,严格执行《条例》,不断总结施行经验,切实处理施行中存在问题。各地必须于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部城建司。我部将于10月份组织抽查组对部分城市进行重点检查。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经明确;是否已委托市政工程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是否组织编制了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三、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道路建设是否分别列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四、各种管线、杆线的建设是否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五、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在进行改、扩建时是否用公路养路费给予补助。
六、城市道路、住宅小区道路工程质量状况,是否存在已建成路面上搅拌混凝土情况,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是否全部进行验收,没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是否有交付使用的。
七、城市道路是否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八、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含道路)、隧道等是否征收车辆通行费。
九、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是否按道路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逐年核定。目标的核定金额是多少。
十、城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是否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是否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十一、检查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是否经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重要事项。
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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