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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0-10-1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0]经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2000-10-10 执行日期:2000-10-10 云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和行政为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规,也不是部门规章。从该通知内容看,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对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带资承包进行限制,并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应按照合同承担责任。因此,不应以当事人约定了带资承包条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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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0-10-1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0]经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2000-10-10
执行日期:2000-10-10
云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和行政为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规,也不是部门规章。从该通知内容看,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对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带资承包进行限制,并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应按照合同承担责任。因此,不应以当事人约定了带资承包条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