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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09:20:49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75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9-12
实施日期: 2020-09-12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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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司行为的认定规则,改变过度强调公章效力的观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作为个体组织,其表示意思的方式必然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宜进行弱化,但可以进行裁判思路上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条款是对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了完善,使按手印与签字、盖章签订合同的方式并列,也成为法定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好各级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同时不断研究总结司法实践中公司行为认定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公正审理好案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12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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