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桂政发〔201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涉及证明事项、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等内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如下:
一、 对15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凡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 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8日
附件: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2件)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2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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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4件)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4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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