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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通知 渝高法〔2004〕210号 本市各法院: 鉴于我市法院长期以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各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继续受理存在争议,为统一本市对类似案件的执法尺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未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前,本市各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本通知下发实施前,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已作出责任认定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 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本通知下发实施前,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本通知实施后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4、 本通知下发实施前,已经结案的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已经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不服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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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通知
渝高法〔2004〕210号
本市各法院:
鉴于我市法院长期以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各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继续受理存在争议,为统一本市对类似案件的执法尺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未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前,本市各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本通知下发实施前,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已作出责任认定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 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本通知下发实施前,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本通知实施后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4、 本通知下发实施前,已经结案的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已经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不服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