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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11:36:2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1945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黔公交办〔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04-18
实施日期: 2018-05-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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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黔公交办〔2018〕21号
各市(州、区)公安局交警支队: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号令,以下简称《新程序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我局于2008年根据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授权制定的《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黔公交〔2008 〕91号)已无上位法依据,故自2018年5月1日起予以废止。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新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责任确定的方法和原则,公正准确地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今后如上级公安机关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责任确定细则或标准时,按照全国统一的细则或标准执行。
贵州省公安厅
2018年4月18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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