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地)、系统公安局,厅垦区、机场公安局: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工作,保护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情节及处罚标准进行细化,省公安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对外公开。
贯彻执行《基准》中,应当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掌握执行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一、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已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
3.因事故受伤或肢体有残疾导致行为不便的;
4.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2.六个月内再次违反涉及行政拘留处罚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干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
4.同时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
5.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涉及罚款等交通违法处罚时,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的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厅交警总队反馈。
附件: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行政拘留自由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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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