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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工作,保护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情节及处罚标准进行细化,省公安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目标任务 建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工作,实现处罚裁量合理、适当,切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确实施,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1、 《裁量基准》序号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裁量基准》序号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裁量基准》序号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裁量基准》序号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裁量基准》序号5-1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涉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 六、执行口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 七、起草过程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形成后,先是在总队内进行了认真研究,达成一致意见,9月3日总队将《基准》发各地、市支队征求意见,根据各支队反馈的意见,总队将《基准》进行了补充修改。于9月10日发厅法制总队征求法核意见,并按照厅法制总队修改意见组织研究,逐条梳理,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6日,起草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目前,该《通知》已经正式印发各地执行。 八、注意事项 贯彻执行《基准》中,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掌握执行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 已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 3. 因事故受伤或肢体有残疾导致行为不便的; 4.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 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2. 六个月内再次违反涉及行政拘留处罚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干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 4. 同时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 5. 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涉及罚款等交通违法处罚时,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的规定执行。 九、关键词诠释 1. 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 逃逸: 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4. 伪造: 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 5. 变造: 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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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工作,保护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情节及处罚标准进行细化,省公安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目标任务
建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工作,实现处罚裁量合理、适当,切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确实施,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1、 《裁量基准》序号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裁量基准》序号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裁量基准》序号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裁量基准》序号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裁量基准》序号5-1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涉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
六、执行口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
七、起草过程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形成后,先是在总队内进行了认真研究,达成一致意见,9月3日总队将《基准》发各地、市支队征求意见,根据各支队反馈的意见,总队将《基准》进行了补充修改。于9月10日发厅法制总队征求法核意见,并按照厅法制总队修改意见组织研究,逐条梳理,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6日,起草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目前,该《通知》已经正式印发各地执行。
八、注意事项
贯彻执行《基准》中,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掌握执行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 已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
3. 因事故受伤或肢体有残疾导致行为不便的;
4.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 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2. 六个月内再次违反涉及行政拘留处罚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干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
4. 同时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
5. 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涉及罚款等交通违法处罚时,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的规定执行。
九、关键词诠释
1. 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 逃逸:
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4. 伪造:
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
5. 变造:
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