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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17:00:12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54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保监发〔2013〕37号
发布日期: 2013-08-30
实施日期: 2013-08-30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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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托社会力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晋保监发〔2013〕3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办事处、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安交警各交警支队:
为进一步加快财损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置速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道路交通拥堵,根据《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晋保监发〔2012〕64 号)文件精神,结合外省市的成功经验,山西保监局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托社会力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山西保监局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报告。
附件:关于依托社会力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3年8月30日
附件:
关于依托社会力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财损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置速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道路交通拥堵,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更加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广大被保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根据《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晋保监发[201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模式
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是由各市所有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发起成立,隶属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的非营利性服务延伸组织。
建立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地区,财产保险公司、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派员进驻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向事故当事人提供在店查勘、定责、定损、理赔、纠纷调解一站式服务。对本省机动车发生不涉及人员伤亡与车外财产损失,并且车辆不经施救能安全行驶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当告知报案人,交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可以不再到交通事故现场查勘、定责、定损,由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取得现场相关证据后,自行将事故车辆开到双方约定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处理。
如事故中存在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无牌无证、驾驶人饮酒、吸毒等特殊情况,以及晚21点至次日早6点间发生的事故,不适于在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处理,应按照通常的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程序进行处置。
二、工作目标
(一)整合力量,落实相关法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鼓励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逐步建立机动车辆财损交通事故的定责、定损、理赔等‘一站式’服务体系”。建立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将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与保险快速理赔的有效衔接,落实相关法规精神。
(二)服务民生,缓解道路交通拥堵
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城市道路资源日趋紧张,道路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相关办法为制度保证,以保险公司集中定损为支撑,通过对交通事故模糊定责、强制撤离、自行协商、快速理赔、纠纷就地解决,有效改善交通拥堵状况,提升理赔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三)节约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建立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实行交管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集中办公,既有利于减少交警部门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工作量,也有利于整合保险行业理赔力量,有效降低理赔成本。同时,通过跨部门集中办公,可有效打击小额案件快速理赔中的欺诈行为,也可有效减少事故处理中的拖延问题,提高社会管理效率,提升交管部门与保险行业社会形象。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推动原则 此项工作由山西保监局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领导,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推动,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由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办事处、保险公司和驻点企业配合实施。
(二)行业主导原则 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建立和管理原则上以保险行业为主导,同时应做好与公安交管等部门的分工协调工作。
(三)企业自愿原则 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办事处应做好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设的宣传动员和沟通协调工作,在充分征求会员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引导会员公司按照自愿原则积极参与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建设。
(四)客户自主原则 事故双(多)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处理事故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自主选择事故车辆修理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修理企业。
(五)市场运作原则 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办事处应组织保险公司并联合当地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自主选择符合条件、服务优质的合作企业作为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实现保险行业与驻点企业合作共赢,以达到长期有效合作的目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运行之后,根据合作情况、维修服务质量和客户反馈情况,对驻点企业进行优胜劣汰。
(六)稳步推进原则 根据我省交通状况,首先在省会太原进行试点,待运行成功并取得经验后,根据其他地市交通状况与行业需求,增设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建设应依据当地实际需要,防止一味追求“多、大、全”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四、基本思路
(一)设立条件
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现实需求。所在城市因财损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问题比较严重,需要通过建立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来缓解城市道路压力。二是政府部门支持。当地政府、公安交管部门具有建立意愿,能够在政策、人力、物力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三是会员公司支持。大部分会员公司有意愿在当地建立快速理赔服务中心。
(二)选址方式
在山西保监局和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指导下, 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公司,向具有二类(含)以上维修资质的综合修理厂实施公开招标。具体招投标办法由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招投标工作应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资格预审。经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同意,由协会各地市办事处牵头,办事处财产险专业委员会和当地交警支队组成资格预审组。公安交管部门对投标企业交通便利性进行评估,办事处财产险专业委员会对投标企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查。二是进行评标。办事处财产险专业委员会组成评标工作组,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进行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企业。
原则上,太原市区应以迎泽大街为中心,结合交警部门事故处理管辖权限,分别在东、南、西、北四个方位设立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并根据需求和交通形势,适当调整。
(三)投标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二类(含)以上维修资质的综合修理厂,一类维修资质的企业优先。
2、综合修理厂所处地理位置,应在当地市区周边且交通便捷,不易再次形成交通堵点的路段。
3、工作场所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能够免费提供可停放100辆以上事故车辆的停车场、可容纳80人以上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网络设施,能够为客户提供休息区、饮水机、报刊阅览架等相应的服务设施。
4、能够接受配件与工时费市场价格。能够坚持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在确保保险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努力做到质优价廉,不断提升对保险消费者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运作模式
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公司派驻制。由保险公司派驻理赔人员在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二是委托公估制。由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驻守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三是公司相互委托制。保险公司可以相互委托在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五)归属管理
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由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负责。成立快速理赔服务中心,须由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报经山西保监局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准。
(六)考核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组织各会员公司、交警支队对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运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打分并排队公告,对不合格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动态化淘汰。
五、职责分工
(一)山西保监局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1、联合成立全省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工作领导组,负责全省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政策制定与宏观统筹,对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2、联合向社会发布公告,争取政府支持。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与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所辖交警支队和会员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实务培训,在省级媒体与交警电子显示屏进行宣传。
3、对已提交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对筹建完成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由山西保监局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验收。
4、建立健全交管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协作机制。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与山西保监局、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合作,统一我省简易事故与快速理赔事故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对无现场确定责任、事故处理操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风险可控。建立我省打击虚假赔案联动机制及反保险欺诈平台,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奖惩制度,坚决遏制虚假赔案的发生。
(二)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负责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与协调,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对辖内事故民警进行针对性培训。通过当地媒体、交警电子显示屏对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知识进行宣传,发放相关宣传材料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扩大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社会影响力和交通参与者的认知度。
2、明确并公示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可以受理案件的区域范围与各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管辖区域。
3、加强对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前往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引导工作。引导当事人在自行撤离现场时,互留联系电话,交换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共同约定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到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处理。路面执勤交警对有指挥中心报案记录和事故现场照片证明属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的,不得以无驾驶证等理由扣留事故车辆或处罚驾驶人。
4、在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按简易程序处理事故。应派驻具有初级以上交通事故处理资质的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资料,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开设交通违法查询和处罚窗口。
5、加大对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处罚力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责令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进行处罚。
6、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和保险诈骗行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查处伪造交通事故、“碰瓷”等欺诈行为。对有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或未约定时间,但在自行撤离现场之时起3小时内未到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处理的,由民警按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将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逃逸事故协查栏”和公路卡口系统进行全省协查。
7、加强对涉及机动车保险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投保交强险或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省保险行业协会
1、组织财产险专业委员会,成立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建设工作。
2、负责制定招投标方案、筹建方案、组织行业进行招投标工作;制定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业务流程、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就地解决办法;制定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
3、负责全省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导工作,包括人员培训、系统安装、经验介绍、制度指引等。
4、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介,统一宣传口径与内容,进一步联合主流媒体加强对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宣传。
5、负责落实反保险欺诈平台建设的具体工作。
6、负责太原地区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1、负责当地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根据当地需求,向山西保监局与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负责联合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对驻点修理企业进行招投标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当地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设期间的宣传、动员、方案制定等工作。
2、负责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当地交警部门派员驻点开展责任认定等工作。
4、可以依据《办法》与本意见,与交管部门共同制定适合当地的快处快赔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快速理赔案件的适用金额。
(五)会员公司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的要求,积极配合参与当地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筹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支持。向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或委托公估公司开展定损等工作。通过接报案或现场理赔人员引导事故车辆赴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积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财损交通事故进行快处快赔。对反保险欺诈案件的奖励费用,由承保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公司内控制度进行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建立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作为重点工作,切实做好服务民生、提高社会管理效能的推进工作。
(二)尽职尽责,积极推进。各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的职责做好各项工作。确立工作时间表,保质保量地完成快速理赔中心的建设工作。
(三)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立和运行要保障各项决策公开透明。要注重结合各地实际,既要方便被保险人理赔,也要控制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成本。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严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四)服务群众,及时完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立和运行要充分听取广大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与当地交管部门意见,及时完善相关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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