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公安厅 |
发布文号: |
鄂价办〔2005〕191号 |
发布日期: |
2005-11-01 |
实施日期: |
2005-11-01 |
法规效力: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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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05年11月01日 发文字号 鄂价办〔2005〕191号 施行日期 2005年11月01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公安局: 为统一规范全省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联合颁发《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请各级物价、公安部门遵照执行。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第六条 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或委托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第八条 省内从事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资格的年审工作。 第十条 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具有3名以上取得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并有相应的设备和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省物价局负责统一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或认证车物损失时,以书面材料为主,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事故当事人申请或有关部门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后,鉴定人员必须到相应的事故车辆停放场所或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鉴定。 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勘验时,应对事故损坏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填写《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申请人、委托人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鉴定,每次作业不得少于2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2名具有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物品灭失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及相关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价格认证中心按成本法、市场法等评估原则,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申请或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事故3个工作日,重大事故5个工作日,特大事故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内完成鉴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确需补充或重新鉴定的车物损失,在保全证据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限内,注明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理由。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鉴定费由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15日内由申请人或委托机关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特别复杂的复核案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涉及面广,物品繁多,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的,应与有关单位另行约定时间。发生的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复核裁定委托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专用文书,由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鉴定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由省物价局注销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 2、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申请书; 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 4、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5、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6、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7、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复核裁定委托书; 8、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 附件一: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 编号: 价格认证中心: (单位)的 型 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因事故停放在 。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中心对该车车物损失价格予以鉴定。 鉴定基准日: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当 事 人: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物品损失鉴定应附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附件二: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申请书 编号: 价格认证中心: (单位或车主)的 型号,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物损失。根据《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现申请你中心对 (车辆) (财物)损失价格予以鉴定。 受损车辆停放地点(或受损物品路段): 价格鉴定基准日: 年 月 日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受损物品应附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附件三: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 车 主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司 机序号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序号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说明对以上换修项目无异议当事人 勘验人: 勘验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车属单位(车主)车型车牌号序号修理项目鉴定金额序号换件项目鉴定金额112233445566778899合计合计备注 年 月 日 附件五: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鉴定物品所属单位序号项 目鉴定金额序号项 目鉴定金额112233445566合计合计备注 年 月 日 附件六: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鉴字[ ] 号 :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中心接受委托,以 年 月 日为鉴定基准日,对 型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事故车辆及物品,经现场勘验、鉴定和调查测算,确定: 车辆损失金额 元,物品损失金额 元,损失总额(大写): (¥: 元)。 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鉴定书后三日内,向我中心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或委托上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 附:道路交通事故 损失价格鉴定清单共 页。 鉴定人: 负责人: 价格认证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鉴定结论书,应同时送达委托书、当事人。 附件七: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复核裁定委托书 编号: 价格认证中心: (单位)的 型 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因事故停放在 。 价格认证中心于 年 月 日对该车车物损失价格作出了鉴定结论,当事人认为该鉴定结论 。请你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 价格认证中心 鉴字[ ] 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年 月 日。 附: 价格认证中心 鉴字[ ] 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 鉴字[ ] 号 : 接受你单位委托,我中心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经现场勘验和市场调查,依法对 价格认证中心 鉴字[ ] 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了复核裁定。结论如下: 1、撤销(维持) 价格认证中心 鉴字[ ] 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所做的结论。 2、该车车辆损失金额为 元;物品损失金额为 元,损失总额(大写): (¥: 元)。 附:道路交通事故 损失价格鉴定清单共 页。 鉴定人: 负责人: 价格认证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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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3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05年11月01日
发文字号 鄂价办〔2005〕191号
施行日期 2005年11月01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公安局:
为统一规范全省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联合颁发《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请各级物价、公安部门遵照执行。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sign_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sign_1]
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第六条 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或委托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第八条 省内从事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资格的年审工作。
第十条 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具有3名以上取得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并有相应的设备和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省物价局负责统一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或认证车物损失时,以书面材料为主,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事故当事人申请或有关部门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后,鉴定人员必须到相应的事故车辆停放场所或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鉴定。
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勘验时,应对事故损坏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填写《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申请人、委托人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鉴定,每次作业不得少于2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2名具有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物品灭失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及相关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价格认证中心按成本法、市场法等评估原则,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申请或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事故3个工作日,重大事故5个工作日,特大事故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内完成鉴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确需补充或重新鉴定的车物损失,在保全证据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限内,注明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理由。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鉴定费由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15日内由申请人或委托机关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特别复杂的复核案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涉及面广,物品繁多,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的,应与有关单位另行约定时间。发生的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复核裁定委托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专用文书,由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鉴定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由省物价局注销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
2、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申请书;
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
4、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5、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6、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7、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复核裁定委托书;
8、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
附件一: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
编号:
价格认证中心:
(单位)的 型 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因事故停放在 。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中心对该车车物损失价格予以鉴定。
鉴定基准日: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当 事 人: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物品损失鉴定应附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附件二: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申请书
编号:
价格认证中心:
(单位或车主)的 型号,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物损失。根据《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现申请你中心对
(车辆) (财物)损失价格予以鉴定。
受损车辆停放地点(或受损物品路段):
价格鉴定基准日: 年 月 日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受损物品应附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附件三: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
车 主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司 机序号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序号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说明对以上换修项目无异议当事人
勘验人: 勘验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车属单位(车主)车型车牌号序号修理项目鉴定金额序号换件项目鉴定金额112233445566778899合计合计备注
年 月 日
附件五: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鉴定物品所属单位序号项 目鉴定金额序号项 目鉴定金额112233445566合计合计备注
年 月 日
附件六: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鉴字[ ] 号
: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中心接受委托,以 年 月 日为鉴定基准日,对 型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事故车辆及物品,经现场勘验、鉴定和调查测算,确定: 车辆损失金额 元,物品损失金额 元,损失总额(大写): (¥: 元)。
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鉴定书后三日内,向我中心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或委托上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
附:道路交通事故
损失价格鉴定清单共 页。
鉴定人:
负责人:
价格认证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鉴定结论书,应同时送达委托书、当事人。
附件七: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复核裁定委托书
编号:
价格认证中心:
(单位)的 型 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因事故停放在 。
价格认证中心于 年 月 日对该车车物损失价格作出了鉴定结论,当事人认为该鉴定结论 。请你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 价格认证中心 鉴字[ ] 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年 月 日。
附: 价格认证中心 鉴字[ ] 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
鉴字[ ] 号
:
接受你单位委托,我中心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经现场勘验和市场调查,依法对 价格认证中心 鉴字[ ] 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了复核裁定。结论如下:
1、撤销(维持) 价格认证中心 鉴字[ ] 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所做的结论。
2、该车车辆损失金额为 元;物品损失金额为 元,损失总额(大写): (¥: 元)。
附:道路交通事故 损失价格鉴定清单共 页。
鉴定人:
负责人:
价格认证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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