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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3 13:06:4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33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川高法明传【2019】221号
发布日期: 2019-11-22
实施日期: 2020-01-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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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高法明传【2019】221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经省法院领导同意,在我省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并取得实效,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法院
试点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基层法院、案件范围、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机制等进行统筹安排。
二、试点案件范围
试点案件具体包括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案件。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级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三、试点启动时间及步骤
2019年12月31日前,各试点中院在就试点工作进行具体的试点安排部署,形成试点方案。根据本地情况做好试点法院选择、人力资源、工作机制建设、试点案件明确、标准设定、工作机制建设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一开始即能规范、有序展开。
试点具体实施法院应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制度
省法院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宁宁担任组长,民一庭、研究室负责人任成员,在民一庭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推进、调研分析,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试点中院和相关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工作开展、问题分析及试点总结。各试点法院应当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试点工作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各试点及产能法院应每季度向所在辖区中级法院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各中级法院应当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省法院民一庭报送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受理试点案件数量、试点案件类型、案件审理情况、试点工作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各试点中院试点工作方案、联系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法院民一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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