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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司发通﹝2017﹞33号 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试点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在调研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4月30日前报部。 司法部 2017年3月30日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现就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提出如下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广大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党对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在总结律师执业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律师专业领域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注重评价实效。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主要内容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专业评定专业律师,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一)专业领域 选择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二)参评条件 1.政治表现。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诚信状况。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3.执业年限。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4.执业能力。参评律师应当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贡献。 (三)评定机构和工作程序 由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没有设立律师协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律师协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广大律师以及委托人的意见,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 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申报。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评审。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查阅律师执业档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议等方式,可以量化积分考评。评审过程中,要着重考察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公示。评审通过,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对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四)评定结果运用 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评定律师专业水平等级。 三、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评价指标。司法行政机关对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 本方案在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4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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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司发通﹝2017﹞33号
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试点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在调研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4月30日前报部。
司法部
2017年3月30日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现就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提出如下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广大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党对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在总结律师执业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律师专业领域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注重评价实效。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主要内容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专业评定专业律师,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一)专业领域
选择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二)参评条件
1.政治表现。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诚信状况。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3.执业年限。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4.执业能力。参评律师应当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贡献。
(三)评定机构和工作程序
由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没有设立律师协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律师协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广大律师以及委托人的意见,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
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申报。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评审。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查阅律师执业档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议等方式,可以量化积分考评。评审过程中,要着重考察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公示。评审通过,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对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四)评定结果运用
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评定律师专业水平等级。
三、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评价指标。司法行政机关对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
本方案在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4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