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9-3-4 08:31:26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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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车法顾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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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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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五大计算因素: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侵权后果、赔偿能力、当地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赔偿的审判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判决理由都包含“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造成了巨大/重大/严重的精神损害……,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承担能力,本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这样的逻辑推理。
具体到交通事故致残案件中,“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恒定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不言而喻,其计算公式已经清晰可见:赔偿基数(当地生活水平)×侵权后果(伤残程度)×过错程度(事故责任)。
但审判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却让我们发现,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很多不为人知的秘密……
【检索条件】
1.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 检索日期:2018年10月20日
3. 年份:不限
4. 限定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
5.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6. 案件数量:152份
7. 高级检索词: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
二、广西交通事故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审判情况分析
广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26756】个案件中,有【5642】个案件的当事人交通事故致残,交法顾随机挑选了其中【152个】信息齐全的案件作为统计分析的标本,该【152】个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39200】元,平均每个案件赔偿【7446】元。
▌标本案件信息统计表
案号
事故类型
伤残
  
等级
被告责任
赔偿
  
比例
抚慰金
  
数额
(2011)青民一初字第1703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
次要责任
40%
10000
(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15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
次要责任
40%
50000
(2011)金民初字第909号
机动车之间
1
同等责任
50%
20000
(2015)容民初字第1556号
机动车与行人
1
同等责任
50%
30000
(2015)平民初字第444号
机动车之间
1
主要责任
70%
20000
(2011)秀民初字第129号
机动车之间
2
主要责任
60%
30000
(2013)万民初字第296号
机动车之间
4
全部责任
80%
24000
(2012)陆民初字第1322号
机动车之间
4
主要责任
80%
14000
(2015)横民一初字第1626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2,3,10
主要责任
70%
15000
(2015)岑民初字第1037号
机动车之间
2,9,10
次要责任
30%
30000
(2013)岑民初字第357号
机动车之间
3,10
次要责任
30%
0
(2014)罗民初字第388号
机动车之间
3,6
次要责任
20%
5000
(2016)桂0312民初488号
机动车之间
4,4,9,10
次要责任
30%
20000
(2016)桂0312民初2165号
机动车之间
5
主要责任
70%
15000
(2012)合民初字第24号
机动车与行人
6
次要责任
30%
4000
(2013)岑民初字第747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6
同等责任
60%
40000
(2012)来民三终字第89号
机动车之间
6
同等责任
50%
8500
(2013)岑民初字第747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6
同等责任
60%
40000
(2016)桂0702民初528号
机动车之间
6
主要责任
70%
20000
(2016)桂0521民初315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6
主要责任
70%
20000
(2015)岑民初字第1380号
机动车之间
7
全部责任
100%
10000
(2013)鹿民一初字第595号
机动车之间
7
同等责任
50%
10000
(2013)鹿民一初字第409号
机动车之间
7
主要责任
70%
8000
(2015)容民初字第490号
机动车之间
8
次要责任
30%
4000
(2014)岑民初字第202号
机动车之间
8
全部责任
100%
9000
(2013)浔民初字第1185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8
全部责任
100%
8000
(2016)桂0804民初496号
机动车之间
8
主要责任
70%
6500
(2014)临民初字第1153号
机动车之间
8
主要责任
70%
10000
(2014)三民初字第293号
机动车之间
5,10
次要责任
40%
20000
(2011)覃民初字第946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5,10
主要责任
80%
12000
(2013)融民二初字第85号
机动车之间
5,9
次要责任
30%
10000
(2013)鹿民一初字第58号
机动车之间
5,9
主要责任
70%
9000
(2013)鹿民一初字第58号
机动车之间
5,9
主要责任
70%
9000
(2016)桂0481民初1219号
机动车与行人
7,10,10
全部责任
100%
12000
(2014)岑民初字第1706号
机动车之间
8,10,10
主要责任
70%
12000
(2013)青民一初字第1475号
机动车之间
8,9,10
次要责任
30%
3000
(2016)桂0122民初1299号
机动车之间
8,9,10
主要责任
70%
10000
▌事故类型维度分析
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涉及【111】个案件,共计赔偿【736000】元,平均每个案件的抚慰金为【6631】元。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涉及【41】个案件,共计赔偿【403200】元,平均每个案件的抚慰金为【9834】元。

通过上述数据的研究分析,交法顾发现: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比机动车之间案件的抚慰金赔偿数额平均多出48%。
2. 这一数据是 “优势负担”法律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机动车作为更强大、更快速的机器,如果不能尽到注意和避免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比机动车之间的抚慰金数额平均高出10%,合乎情理,但数据显示其高出将近48%,这是为什么呢?交法顾认为只有两个解释,要么是交法顾采集的案例标本不均衡,要么是实际审判中法官的感情因素大幅度的倾向于弱者。
▌伤残程度维度分析
1~4级伤残涉及【13】个案件,共计赔偿【268000】元,平均每个案件的抚慰金为【20615】元。
5~8级伤残涉及【24】个案件,共计赔偿【310000】元,平均每个案件的抚慰金为【12917】元。
9~10级伤残涉及【115】个案件,共计赔偿【561200】元,平均每个案件的抚慰金为【4880】元。

上述数据表明,伤残程度与抚慰金赔偿数额成正比,这与法律将侵权后果作为计算因素的规定一脉相承。
▌事故责任维度分析
事故认定为次要责任的涉及【26】个案件,共计赔偿【233900】元,平均每个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996】元。
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的涉及【28】个案件,共计赔偿【235800】元,平均每个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421】元。
事故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涉及【76】个案件,共计赔偿【502600】元,平均每个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613】元。
事故认定为全部责任的涉及【22】个案件,共计赔偿【166900】元,平均每个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586】元。

通过上述数据的研究分析,交法顾发现:
1.  事故认定为无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2.  事故认定中的“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是对侵权人过错程度的认定,但数据显示四种责任的赔偿幅度都在6000多到8000多之间,没有明显的差距,更没有根据过错程度升高的趋势,这与法律规定将过错程度作为抚慰金计算因素不符。交法顾分析认为这可能有两个原因:
a) 一是审判法官在确定抚慰金数额时暂不考虑过错程度,而是将其与其他赔偿项目加总后再一起按过错比例折算;
注:交法顾研究发现存在较多双重过错评价案例,详见交法顾《广西交通事故审判大数据分析之双重过错评价问题》
b)  二是抚慰金计算五大因素中,审判法官考虑得更多的是本文上述的侵权结果(伤残程度)、侵权手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因素,不大注重考虑“过错程度”这一个因素,具体原因敬请继续阅读交法顾下文的分析。
▌赔偿数额维度分析
表格 1(1~2万元赔偿额度统计数据)
 案号
事故类型
伤残
  
等级
被告
  
责任
赔偿
  
比例
抚慰金
  
数额
(2011)青民一初字第1703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
次要责任
40%
10000
(2011)金民初字第909号
机动车之间
1
同等责任
50%
20000
(2015)平民初字第444号
机动车之间
1
主要责任
70%
20000
(2013)万民初字第296号
机动车之间
4
全部责任
80%
24000
(2012)陆民初字第1322号
机动车之间
4
主要责任
80%
14000
(2016)桂0312民初2165号
机动车之间
5
主要责任
70%
15000
(2016)桂0702民初528号
机动车之间
6
主要责任
70%
20000
(2016)桂0521民初315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6
主要责任
70%
20000
(2015)岑民初字第1380号
机动车之间
7
全部责任
100%
10000
(2013)鹿民一初字第595号
机动车之间
7
同等责任
50%
10000
(2014)临民初字第1153号
机动车之间
8
主要责任
70%
10000
(2017)桂0330民初1417号
机动车之间
9
次要责任
40%
15000
(2013)江民初字第397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9
全部责任
100%
10000
(2013)江民初字第397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9
全部责任
100%
10000
(2013)江民初字第397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9
全部责任
100%
10000
(2012)平民初字第91号
机动车之间
10
主要责任
70%
20000
(2017)桂0312民初49号
机动车之间
10,10,10
主要责任
70%
12000
(2015)横民一初字第1626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2,3,10
主要责任
70%
15000
(2016)桂0312民初488号
机动车之间
4,4,9,10
次要责任
30%
20000
(2014)三民初字第293号
机动车之间
5,10
次要责任
40%
20000
(2011)覃民初字第946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5,10
主要责任
80%
12000
(2013)融民二初字第85号
机动车之间
5,9
次要责任
30%
10000
(2016)桂0481民初1219号
机动车与行人
7,10,10
全部责任
100%
12000
(2014)岑民初字第1706号
机动车之间
8,10,10
主要责任
70%
12000
(2016)桂0122民初1299号
机动车之间
8,9,10
主要责任
70%
10000
(2012)防市民一终字第127号
机动车之间
9,10
主要责任
70%
10000
(2012)荔民初字第197号
机动车与行人
9,10,10
同等责任
80%
10000
(2012)荔民初字第197号
机动车与行人
9,10,10
同等责任
80%
10000
(2016)桂0722民初1604号
机动车之间
9,9
主要责任
70%
20000

表格 2(3~5万元赔偿额度统计数据)

案号
事故类型
伤残
  
等级
被告
  
责任
赔偿
  
比例
抚慰金
  
数额
(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15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
次要责任
40%
50000
(2015)容民初字第1556号
机动车与行人
1
同等责任
50%
30000
(2011)秀民初字第129号
机动车之间
2
主要责任
60%
30000
(2013)岑民初字第747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6
同等责任
60%
40000
(2013)岑民初字第747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6
同等责任
60%
40000
(2015)岑民初字第1037号
机动车之间
2,9,10
次要责任
30%
30000
通过上述数据的研究分析,交法顾发现: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抚慰金数额中,均包含了不同的事故类型、不同的伤残程度、不同的责任类型;30000元以上的抚慰金数额也同样如此。
交法顾深入研究这些案例的判决书时,从中发现了一些端倪,比如对于当事人精神损害程度所用的描述:遭受巨大的精神损害、精神痛苦无以言表、金钱无法抚慰、对受害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上述这些相对于刻板的法言法语来说,已经是感情色彩非常浓烈的措辞,结合整个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我们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到:案件证据、庭审调查、受害人出庭等,复原了事故的惨烈现场;残缺的肢体最直接生动的展示了受害人永远无法弥补的精神痛苦;受害人的生活现状昭示着未来的种种困境……在这种情形之下,按照既定的公式机械计算已经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精神,因此,法官只能行驶自有裁量权进行调整。
三、广西交通事故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审判实例分析
上述相关判例中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比较充分的分析、论述的典型案例,交法顾摘录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再字第5号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数额。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农秀珍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相当于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造成农秀珍重大伤害及精神损失,原审法院酌定支付的精神抚慰金为3000元过低,本院予以纠正,并综合考虑本案实际确定农秀珍的精神抚慰金为1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桂03民终2949号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四,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罗晚秀右侧肢体偏瘫一级伤残及完全失语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的严重损害后果,给受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由于上诉人钟明东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一审法院结合交通事故损伤因素75%的参与度,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罗晚秀精神抚慰金375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荔浦县人民法院-(2016)桂0331民初1639号  
本院认为……因原告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限额外损失(不含精神抚慰金)的30%,由原告自己负担。被告陈有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外损失的60%另计精神抚慰金40000元,即(1639702.24-40000-120000)×60%+40000=927821.34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三终字第204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给黄祖球造成一级伤残,并终生需人护理,给黄祖球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极为严重,综合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5000元并不偏高,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申字第1662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事故赔偿责任划分……交警部门认定陈之久承担主要责任,黄祖球承担次要责任正确。故原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对黄祖球损失中保险不足赔偿部分由陈之久承担90%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244号案,黄祖球提起诉讼时,主张陈之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事故给黄祖球造成一级伤残,并终生需要护理,给黄祖球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极为严重,原审法院综合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5000元正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三终字第64号
本院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一级伤残,给正处于年富力强、事业高峰的唐某及其家人的身心都带来极大的痛苦,也给唐某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困难,唐某依法主张赔偿50000元精神抚慰金,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12)良民一初字第541号  
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事故造成原告怀了7个月的胎儿流产,原告亦成了植物人,其及其亲属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被告应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适当的抚慰。原告提出赔偿15万元,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万元。
▌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1626号
本院认为……因此,被告……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如下……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多级伤残,身心严重损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自身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经济水平,原告主张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认定15000元。
▌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民初1550号
本院认为……因原告是农村居民,其损伤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已构成一处三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赔偿指数90%。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该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在本次事故中,原告……与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双方的过错程度是相当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是相等的,可以免除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予支持,并应驳回。
▌龙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3民初30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应予支持。原告在本案事故中受伤,导致身体多处伤残,最高为四级伤残,造成严重后果,其精神上必受重大创伤,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必要的,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侵权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赔偿1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藤县人民法院 -(2017)桂0422民初766号
本院认为,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责准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后不足部分损失,认定由侵权人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原告损伤构成一项四级伤残,一项六级伤残,二项八级伤残,三项十级伤残,属于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7.精神损害抚慰金26000元,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构成多等级残疾,给原告精神创伤遭受终生严重损害,根据本次事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受诉法院当地生活水平状况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情况综合考虑,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6000元。
▌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民初122号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在本案事故中受到侵害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其所诉请的10000元抚慰金过高,该项也无明确的赔偿标准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十二答:“经济发达的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一般不超过5万元,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一般不超过3万元,具体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结合10个伤残等级予以量化”。本院所在地仍属欠发达地区,该项一般不能超过3万元,原告伤残等级十级量化即为3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911号
二审法院认为……
第五,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明显偏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应当支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加害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谓严重精神损害,应以受害人所受伤害达到伤残的程度为判定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上诉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一审法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支持上诉人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1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四、广西交通事故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规则总结
经过对涉及交通事故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标本案例的梳理,结合本文上述各个维度的研究、统计、分析,交法顾总结广西法院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如下:
(一)无责任不赔偿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评定构成伤残的法院一般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受害人全部责任而侵权人没收责任的,一般不予赔偿。
(二)无计算公式可循
我国部分省份对交通事故致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类似于“赔偿基数×伤残赔偿指数×民事责任比例”比较明确的公式,但广西相关法院文件及所有标本案例中均无明确的计算公式或方法,法院主要结合以下四个因素来酌定抚慰金数额:
1.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审判惯例先确定3~5万的最高限额;
2. 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赔偿数额一般与伤残严重程度成正比;
3. 考虑侵权人的事故责任(过错程度)来酌定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比例;
4. 考虑侵权手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案件的抚慰金数额较高,机动车之间的抚慰金数额相对较低。
注: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与法院认定的“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详见交法顾《广西交通事故审判大数据分析之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
(三)常用自由裁量权
审判实践中,五大法定因素(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侵权后果、赔偿能力、当地生活水平)是抚慰金数额的主要酌定因素,但并非决定性、绝对性的机械套用,交法顾的大数据统计分析表明,相当一部分案例的审判法官在充分查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后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主张数额调低不调高
民事审判适用 “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法院一般会酌情降低,但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数额得较低,法院依法不能主动提高。交法顾分析过程中发现,部分案例中当事人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较低的主张,而法院基于对方当事人的反驳以及审判惯例往往酌情又再次酌情调低,最终导致很低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当事人/律师应当予以注意。
(五)注意双重过错评价
有的法院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已经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但之后又将抚慰金纳入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乘以责任比例得出最终赔偿数额,实际上是对赔偿进行了双重过错评价,当事人/律师应当予以注意。
(六)最高限额3~5万,但有突破
由于广西是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省份,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偏低,最高一般不超过5万元,部分欠发达的市县甚至不超过3万元,但在特殊情形下,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有突破5万的案例。
注:广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突破5万的问题,详见交法顾《广西交通事故审判大数据分析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五、广西交通事故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高法【2014】261号)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予以确定。经济发达的地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一般不超过5万元,经济欠发达的地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一般不超过3万元,具体由各中级法院结合10个伤残等级予以量化。如果侵权行为情况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以适当提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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