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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3 09:54:0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36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5-08-13
实施日期: 2015-08-1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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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跨市县网上迁移户口和异地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操作规范(试行)
为确保全区跨市、县网上迁移户口和异地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范。
一、 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全进行网上流转的告知群众回原籍办理。
二、 主要内容
跨市、县网上迁移户口、异地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操作规定。
三、 具体操作规定
(一)跨市、县网上迁移户口操作。
1.迁移准入条件 按照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准入条件执行。其中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和毕业到区内工作单位落户或回原籍落户,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不采用网上迁移方式。
2.受理单位 全区公安派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3.办理流程 (1)受理 ①申请人递交材料 申请迁入人员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并向拟迁入地户籍窗口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A、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所有随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注“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入XX地址”并签名。16周岁以下人员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注“本人要求将XXX户口迁入XX地址”并签名),16周岁以下未办理二代证的人员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B、符合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C、投靠亲属落户的,需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并在《入户申请表》中签名确认,如人口信息资料不能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主迁出,有户内家庭成员不随迁的,需提供原户变更户主及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 申请迁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应出示申请人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入户申请表》签名确认。 ②初核 户籍窗口民警收到申请迁入材料后,必须认真检查《入户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核实所需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迁移人员的人口信息与实际情况、相关材料是否一致,人口信息是否能证明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材料不齐全的,民警应在《入户申请表》的“受理人”栏记载所需补充的材料情况;申请迁移人员及被投靠人的人口信息与所提供证件材料不一致的,应暂缓受理;被投靠人的信息缺漏或不准确的,应根据被投靠人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先行变更更正后再受理;申请人的信息缺漏或不准确的,以及《居民户口簿》与人口系统登记信息不符,应告知申请人在户籍地变更更正后再受理。 ③录入申请信息 户籍窗口民警经核实确认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无误后,在人口信息系统“市外迁入”业务受理模块录入申请信息。如涉及家庭户户主迁出的,录入信息时还应录入原《居民户口簿》内已变更的新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属集体户户主迁出不需录入该项内容。核实录入信息无误后,打印《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责任书》,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确认,并告知申请人等候通知(申请迁入获批准后,由迁入地户籍窗口民警电话或短信告知申请人)。 (2)审批 户籍窗口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已经完成初核和信息录入的受理材料上传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跨市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批期限内办结,及时将审核结果录入人口信息系统。审核不通过的,户籍民警电话告知申请人。各地审批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迁移数据流转 对获批准迁入的,民警在人口系统的“迁移信息发送”模块向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发送迁移信息,系统将在30分钟内完成准迁信息发送工作。跨市网上迁移户口不需打印《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4)办理迁出 迁出地派出所户籍民警接收到准迁信息后,民警在1个工作日内在人口系统的“省内跨市迁出办理”模块办理预迁出。 对涉及户主迁出须调整原户内成员关系的,迁出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应根据准迁信息中指定的新户主及其与户内成员关系信息调整全户关系;集体户户主迁出的,选择户内一个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新户主。 (5)办理迁入 迁入地人口信息系统接收到迁出地人口信息系统返回的预迁出信息后,短信平台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系统未登记群众手机号码的,由迁入地户籍民警电话通知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责任书》及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两张一寸白底彩色近照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迁入手续。户籍民警录入迁入人员信息确认无误后当场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并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涉及原户主迁出的,还应通知申请人应及时返回迁出地派出所变更原《居民户口簿》的户成员关系。 (6)其他事项 申请人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电话或短信告知申请迁移事项已获批准,逾期40天未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系统撤销该笔申请迁移业务,并将工作提醒发送迁入地人口信息系统和原籍人口信息系统。如原籍已迁出户口的,原籍户籍民警通过人口信息系统的“跨市迁移已迁出待迁回”功能中的勾选“超期待迁回”条件查询超期的数据,并进行恢复操作。申请迁移业务被撤销后,申请人要求迁入的,重新办理迁移审批手续。
(二)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操作规定
1、办理对象 在我区办理常住人口登记的户籍人口。
2、办理条件 (1)申请人非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省级人口系统中至少留存一张本人照片; (2)申请人非全国在逃人员(CCIC)。 (3)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二代身份证未采集指纹或者指纹采集失败的,异地办理不受限制; (4)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二代身份证已采集指纹的,异地办理采集指纹时,必须至少有一枚指纹比对成功。 以上条件(1)、(2)、(3)或(1)、(2)、(4)必须同时具备,且需本人提出申请,并交验居民户口薄和旧的居民身份证(因丢失换领的,免交旧的居民身份证)。
3、受理单位 区内公安派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4、办理流程 ①预受理。户籍窗口民警从省级人口系统提取申请人常住人口信息、人像信息、历史办证信息,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证要求。不符合办证要求的,终止业务办理。二代证证件工本费由预受理的单位收取,并开具发票。 ②审核签发。申请人符合办证要求的,户籍窗口民警正式受理办证申请,采集制证相片和指纹信息,收取证件工本费,并将受理信息通过省级人口系统交换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所在地城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 ③上传制证。受理异地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户籍窗口所在地市公安局完成制证信息抽检工作后,系统自动上传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安排制证。
5、办理时限 原则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对公民因出国、考试、升学等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6、领证方式 异地申请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证件。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未申请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证件的,在目前相关系统技术改造未完成之前,证件送达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申请人回户籍地派出所领取。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5年8月13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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