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增加三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4)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二、在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项下增加三类第四级案由“(4)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6)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三、在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两类第四级案由“(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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