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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会[2015]6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确定全区办理的抢夺刑事案件执行以下具体数额标准: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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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会[2015]6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确定全区办理的抢夺刑事案件执行以下具体数额标准: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