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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8〕179号 各市中级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法院: 长期以来,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仅仅满足于线上下查询财产查询,一般很少线下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导致其名下财产不见底,进而执行效果一般,也不利于“执转破”案件移送,且终本结案的比例很高,有的法院的执行人员甚至并不懂得如何对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执行。由于对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与处置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我省此类案件执行的质效,严重影响我省“执转破”工作的推进,成为目前制约我省执行实施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有鉴于此,就加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通知如下: 1、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进行谈话,主要是责令其向法院报告公司名下的具体详细财产,执行法院形成详细财产清单,之后逐一开展调查,尤其是本案债务形成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如果这一些了解掌握公司财产状况的人员,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完整提供公司名下的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2、对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住所地、经营所在地必须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是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的必经程序。除了对在现场的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之外,同时有对公司进行搜查。搜查公司的财务室、会计档案室、库房等,对于发现的近期账目登记造册,封箱之后交由专业的审计公司审计,以确定被执行人公司的商业模式、资金周转方式,甄别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经营账户,锁定公司资金流向,确保执行法院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其实际经营账户进行冻结。通过审计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的资产变化,确定法律文书生效后其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执行法院也可以根据财务审计及时发现财产去向,及时追回被转移财产。 3、核查被执行人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追索公司隐匿债权。经审计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享有到期的第三者债权,依法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并根据有关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审计结果,当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者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况时,执行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的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执行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4、引入专业财务审计,有效解决被执行人企业涉嫌逃避、规避执行问题。经过专业财务审计综合分析的被执行人公司财务状况,可以为执行法院提供多种执行思路,尤其在被执行人公司存在财产隐匿、抗拒执行的行为时,财务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追究被执行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同时也可以帮助法院针对拒执行为采取处罚、惩戒措施。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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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8〕179号
各市中级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法院:
长期以来,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仅仅满足于线上下查询财产查询,一般很少线下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导致其名下财产不见底,进而执行效果一般,也不利于“执转破”案件移送,且终本结案的比例很高,有的法院的执行人员甚至并不懂得如何对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执行。由于对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与处置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我省此类案件执行的质效,严重影响我省“执转破”工作的推进,成为目前制约我省执行实施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有鉴于此,就加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通知如下:
1、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进行谈话,主要是责令其向法院报告公司名下的具体详细财产,执行法院形成详细财产清单,之后逐一开展调查,尤其是本案债务形成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如果这一些了解掌握公司财产状况的人员,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完整提供公司名下的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2、对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住所地、经营所在地必须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是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的必经程序。除了对在现场的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之外,同时有对公司进行搜查。搜查公司的财务室、会计档案室、库房等,对于发现的近期账目登记造册,封箱之后交由专业的审计公司审计,以确定被执行人公司的商业模式、资金周转方式,甄别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经营账户,锁定公司资金流向,确保执行法院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其实际经营账户进行冻结。通过审计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的资产变化,确定法律文书生效后其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执行法院也可以根据财务审计及时发现财产去向,及时追回被转移财产。
3、核查被执行人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追索公司隐匿债权。经审计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享有到期的第三者债权,依法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并根据有关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审计结果,当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者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况时,执行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的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执行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4、引入专业财务审计,有效解决被执行人企业涉嫌逃避、规避执行问题。经过专业财务审计综合分析的被执行人公司财务状况,可以为执行法院提供多种执行思路,尤其在被执行人公司存在财产隐匿、抗拒执行的行为时,财务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追究被执行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同时也可以帮助法院针对拒执行为采取处罚、惩戒措施。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