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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5.01.05 生效日期: 2005.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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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5.01.05
生效日期: 2005.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sign_1346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sign_13463]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