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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冻结能否增资扩股? 裁判要旨 公司股权被冻结期间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股权被冻结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了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该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丁某的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许某持有的某建材公司5%的股权,该裁定已于当日送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要求该局予以协助。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受理某建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 三、丁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对某建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 四、本案经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撤销案涉的行政行为。 裁判要点 本案中法院认为,对被申请人的股权进行冻结,目的在于限制被申请人对申请标的的处分,保持申请标的的财产价值及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被申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分股权价值灭失或减损,确保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者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与质押外,被申请人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估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股权被冻结后,权利内容不能发生变动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应有之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某建材公司的注册资本办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违反了其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许某在某建材公司股权的义务,其增资扩股变更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关于上诉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对本院冻结许某股权协助义务的违反的问题。在诉前保全中,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股权进行冻结,目的在于限制被申请人对申请标的的处分,保持申请标的的财产价值及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被申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分股权价值灭失或减损,确保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者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与质押外,被申请人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估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股权被冻结后,权利内容不能发生变动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应有之意。本案中,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许某持有的某建材公司5%的股权,该裁定已于当日送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要求该局予以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却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受理某建材公司的注册资本办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违反了其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许某在某建材公司股权的义务,其增资扩股变更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总结 一、关于公司股权被冻结后,公司还能否增资扩股的问题,不应当一概而论,而必须结合增资扩股是否会导致股权价值减损、进而是否会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进行判断,并在保证申请人的正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股东权利、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等价值取向中达到利益平衡。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上在个案中有批复意见,认为股权冻结就不应办理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 三、考虑增资扩股的具体情况,如增资股东系溢价增资等情况的,被冻结股权的价值可能不会因增资行为而减损,在该等情况下应肯定增资行为的合法性。 四、即使持有“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该结论也仅仅是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但考虑到工商登记仅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即使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也不必然否定民事上增资扩股协议的效力及增资扩股行为的效力。 五、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为避免股权冻结后公司又增资扩股的法律风险,可以考虑与执行法院沟通,在协助执行书中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变更被执行人的出资比例和股权份额”,或者也可以考虑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为保全而非财产保全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六、对于被申请执行人或公司而言,如股权被冻结后有增资扩股的需求,应尽量保证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或者在不因增资扩股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减损、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前提下,与法院进行沟通,请求法院暂时解除对股权的冻结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12. 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三、《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答复》 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他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 来源:公司事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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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冻结能否增资扩股?
裁判要旨
公司股权被冻结期间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股权被冻结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了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该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丁某的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许某持有的某建材公司5%的股权,该裁定已于当日送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要求该局予以协助。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受理某建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
三、丁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对某建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
四、本案经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撤销案涉的行政行为。
裁判要点
本案中法院认为,对被申请人的股权进行冻结,目的在于限制被申请人对申请标的的处分,保持申请标的的财产价值及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被申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分股权价值灭失或减损,确保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者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与质押外,被申请人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估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股权被冻结后,权利内容不能发生变动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应有之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某建材公司的注册资本办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违反了其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许某在某建材公司股权的义务,其增资扩股变更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关于上诉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对本院冻结许某股权协助义务的违反的问题。在诉前保全中,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股权进行冻结,目的在于限制被申请人对申请标的的处分,保持申请标的的财产价值及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被申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分股权价值灭失或减损,确保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者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与质押外,被申请人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估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股权被冻结后,权利内容不能发生变动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应有之意。本案中,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许某持有的某建材公司5%的股权,该裁定已于当日送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要求该局予以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却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3月28日受理某建材公司的注册资本办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违反了其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许某在某建材公司股权的义务,其增资扩股变更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总结
一、关于公司股权被冻结后,公司还能否增资扩股的问题,不应当一概而论,而必须结合增资扩股是否会导致股权价值减损、进而是否会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进行判断,并在保证申请人的正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股东权利、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等价值取向中达到利益平衡。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上在个案中有批复意见,认为股权冻结就不应办理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
三、考虑增资扩股的具体情况,如增资股东系溢价增资等情况的,被冻结股权的价值可能不会因增资行为而减损,在该等情况下应肯定增资行为的合法性。
四、即使持有“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该结论也仅仅是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但考虑到工商登记仅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即使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也不必然否定民事上增资扩股协议的效力及增资扩股行为的效力。
五、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为避免股权冻结后公司又增资扩股的法律风险,可以考虑与执行法院沟通,在协助执行书中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变更被执行人的出资比例和股权份额”,或者也可以考虑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为保全而非财产保全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六、对于被申请执行人或公司而言,如股权被冻结后有增资扩股的需求,应尽量保证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或者在不因增资扩股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减损、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前提下,与法院进行沟通,请求法院暂时解除对股权的冻结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12. 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三、《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答复》
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他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
来源:公司事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