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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0 16:31:5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57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13〕湘高法民二请字第1号
发布日期: 2013-03-11
实施日期: 2013-03-1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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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与白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13年3月11日   〔2013〕湘高法民二请字第1号)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与白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人保财险益阳市分公司与白睿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驾驶人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照20%的免赔率免赔”。根据上述约定,免赔率的计算应同时符合“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基础上”和“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两个条件,即: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责任限额时,保险人应当以应负的赔偿金额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后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责任限额时,保险人应以责任限额为基础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后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免赔率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促使投保人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在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责任限额的情形下,如果以应负赔偿金额作为基数计算免赔率,则会导致免赔率条款的设置没有实际意义,有悖于保验合同对免赔率条款的约定。
综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
此复。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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