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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6 12:00:08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692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银监发〔2017〕57号
发布日期: 2017-12-19
实施日期: 2017-12-19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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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7〕57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精神,更好执行《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现将深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广绿色信贷,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支农惠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动林业发展和农村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依法合规、市场配置。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要符合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国家林业局以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建立健全林权融资、评估、流转和收储机制。
因地制宜、创新方式。针对各地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加快开发适应林业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通过多种形式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在适合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地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基本覆盖,金融服务优化,林权融资、评估、流转和收储机制健全,为支持林业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高度重视,大力推广良好做法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把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引向深入。
各地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良好做法。福建省龙岩市、三明市创新村级小额担保基金“福林贷”模式,最快1小时办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浙江省丽水市打造“统一评估、一户一卡、随用随贷”的“林权IC卡”林农小额贷款管理模式。各银监局要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先进典型、大力推广良好做法。
(二)突出重点,强化主体服务功能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支持林业经营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森林康养、旅游等涉林资金需求,要向贫困地区重点倾斜,支持林业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林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服务,推广“林业经营主体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的运行机制。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银监局定期评选辖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建立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名录库,实行名录库动态管理,帮助金融机构识别优质林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
(三)结合林业经营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当地林业经营的贷款品种,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推广林权按揭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林权流转交易贷款、林权流转合同凭证贷款和“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引导降低综合信贷成本。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尽职免责机制。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相互对接,防范一林多卖、已抵押林权违规再抵押、流转、采伐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签订、变更林权抵押贷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应共同向林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变更林权抵押贷款合同时不涉及变更抵押登记事项的,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五)完善林权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机构名录库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各银监局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规范评估行为,定期选择并公布一批公正中立、评估咨询业务能力强、质量优、信用好、收费适中的评估机构,建立省、市、县优秀评估机构名录库,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
(六)健全林权流转体系,提供一站式管理服务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银监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推进搭建互联互通的林权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发布林权政策、林权流转交易等服务信息,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为相关部门提供林权查验服务。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推进电子化、信息化建设,培养专业工作人员,逐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提供信息公示、政策查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一站式服务。
(七)建立林权收储机制,完善担保和处置方式
鼓励国有、民营等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政策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支持省级以上的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业务。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银监局探索制定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监管办法,对收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逐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林权收储担保体系,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收储、信贷担保、抵押物处置等提供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林权统计制度,定期上报统计数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统计制度,建立相关信贷管理系统,统计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等情况。各银监局应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成效,对表现突出的机构适时予以通报表彰。
各银监局要在每年7月底之前将辖内上半年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情况、次年1月底之前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上报银监会法规部。银监会将汇总情况与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共享。
(二)加强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各单位要共同加强抵押林权的产权保护工作,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产处置权和收益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林权流转或抵押、林种变更、林木采伐等手续时,应主动提交债权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书面同意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权,必须通过林木采伐解决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信贷资金及时收回。严防非法林权资本运作、非法林权流转、林权低价高评恶意骗贷等行为。各银监局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大额林权抵押贷款和跨行政区域贷款的检查力度,将扰乱林权抵押贷款市场行为的借款人(抵押人)、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省级曝光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制度。
(三)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有关工作
各地银监局、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推进林权抵押不良贷款处置变现,共同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微博、微信、手册等宣传方式,积极向林业经营主体宣传林权抵押贷款最新政策、金融产品、办理流程等信息,营造有利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良好氛围。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联系人:银监会法规部 李  骏  010-66279649
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
2017年12月19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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