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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1 14:49:51 李瑞银律师 认证会员 发布者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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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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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实务法律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iwufa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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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医疗费认定证据:
1、医疗费金额认定的主要依据:包括门诊发票、住院发票等;不包括缴费收据。
2、门诊发票要有诊断病历,住院发票应与出院小结的时间相一致。
三、注意事项:
1、在鉴定后发的医疗费,是否属于医疗费范围?
本次所指的鉴定后,是指出具鉴定意见落款日之后,而非受理后之日。该鉴定后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后续治疗费范围。
至于在鉴定受理后,为做鉴定而做的检查,应属于鉴定费范围,不属于医疗费。
但在鉴定受理后至出具鉴定意见前,则属于医疗费范围。
2、人血白蛋白是否属于医疗费?
通常情况下,人血白蛋白是由非医疗出具的发票予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如有医院出具的医嘱要求其购买,并且在临时医嘱中或手术中,已实际使用人血白蛋白,才予以认可。
否则不予认可。
3、社保卡中支付的金额如何认定?
社保卡中支付的金额包括社保账户支付及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
对于已由社保账户支付的金额不予再重复计算,该部分金额不予计算。
由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应予以计算。
4、村卫生室出具的收据、大药房出具的发票如何认定?
村卫生室出具的收据,从证据上看,村卫生室属于医疗机构,收据属于收款凭证。
如受害人方能提供村卫生室的病历及用药处方,通常情况下村卫生室出具的收据予以认定。如无法出具,则不予认定。
大药房出具的发票,应提交治疗的机构治疗要求受害人方,在外购买的证明、用药明细及临时医嘱中等已使用的证据,则可以认定。
否则不予认可。
大药房出具的发票通常情况下不是在住院期间,也无姓名,通常均不予以认可。
5、医疗费关联性如何认定?
初步判断:
在出院小结中,有记载受害人患有其他疾病;在用药明细中有治疗长期疾病的药物(如糖尿病、心肝病、高血压等)。
庭中准备:
将用药明细,提交给医生。
最终结果:
将用药明细及病历,提交鉴定机构予以确认是否关联性,以法医鉴定为准。
四、医疗费在审理中快速的判断方法:
1、是否是正规发票;
2、姓名是否伤者本人;
3、发票上的时间是否在交通事故之后鉴定意见之前;
4、发票上的时间是否有相应病历;
5、出院小结中是否有记载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疾病,用药明细中是否有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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