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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6 11:40:46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5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桂高法〔2012〕261号
发布日期: 2012-07-24
实施日期: 2012-07-24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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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通知
(2012年7月24日  桂高法〔2012〕261号)
全区各中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的文件精神,就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分项赔偿责任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审理终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
二、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审理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通知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5月29日  〔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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